纳税调整与调增调减

政策性搬迁所得怎么汇算清缴?搬迁完成年度与清算表

2026-11-08 · 6 次浏览 · -- · 主理:中级会计师(从业 10 余年) · 汇算清缴指南网
适用:202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报送期限 2027 年 5 月 31 日 · 覆盖政策性搬迁认定、搬迁收入与支出边界、完成年度判定、清算表填报与搬迁损失二选一

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财务最容易把它当成"政府给的钱,不用交税"。实际多出来的事有五件:先要证明这属于政府主导的公共利益搬迁、并且单独建账核算,否则整套递延政策直接不适用;补偿款和处置旧资产的收入要进"搬迁收入",但处置存货的收入不进,新买设备的钱更不能拿来冲减;收入与支出不在发生当年计税,而是挂到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汇总清算;"完成"不是厂房盖好就算数,有 50% 收入门槛,且搬迁满 5 年当年强制清算;最后还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的次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材料,逾期就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任何一环漏掉,补偿款可能在收到的当年就全额计税。

一、先过认定关:不是所有"拆迁"都叫政策性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把适用范围卡得很窄:必须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且要能提供政府文件或公告证明。办法第三条列举了六类——国防和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企业自己换厂区、跟开发商谈妥的商业性搬迁,一律不适用。

两个程序性红线,比金额算错更要命。一是第四条要求就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视为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不得执行本办法。二是第二十二条要求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 5 月 31 日前,向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等材料;逾期未报,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一旦落到这一档,补偿收入在取得当年计入收入总额,与后续重置支出年度错配,递延效果全部消失。

落到非政策性搬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处理:取得的补偿收入(含货币与非货币形式)计入收入总额,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在当期扣除。这不是"多交一次税"的性质差异,而是纳税年度被提前、且收入与支出无法跨年度配比。所以每逢搬迁项目启动,第一件事不是算税,是把政府文件、重置规划和专门台账立起来。

二、搬迁收入与搬迁支出:四条边界最容易记混

40 号公告用的是"收入减支出"的清算式框架,不是普通年度的收支相抵。哪些能进这个池子,直接决定完成年度的搬迁所得。

项目是否计入搬迁清算池依据与说明
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计入搬迁收入40 号公告第五条,包括货币与非货币补偿,不限拨款主体是否为政府
处置旧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计入搬迁收入第七条"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搬迁中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不进第七条明确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处理,走常规销售收入
安置职工、停工期间工资福利、临时存放与安装费计入搬迁支出第九条"搬迁费用支出"
被征用资产净值及资产处置费用计入搬迁支出第八条"资产处置支出",须与账面净值、处置单核对
搬迁期间新购置各类资产的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40 号公告第十一条;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确定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或摊销

新旧协议的分界要单独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号第一条给了老项目一条过渡:在 40 号公告生效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项目,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资产要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计税基础,再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40 号生效后签协议的项目一律按 40 号执行。同一条还规定,被征用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换入资产计税成本=被征用资产净值+换入资产所支付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补价款)。把老项目口径套到新项目上,或者在老项目里既扣了购置支出、又按全额计提折旧,都属于重复扣除。

三、算例 1:3,220 万收入、865 万支出,新购设备 1,600 万能不能扣

某公司 2022 年因市政道路建设整体搬迁,2026 年完成(详见下一节的年度判定)。为便于复核,金额均为不含税口径,实际以票面与资产台账为准,单位:元。

项目金额归属
政府补偿款(2022 年收 18,000,000、2024 年收 12,000,000)30,000,000搬迁收入
处置旧厂房与设备收入 2,600,000,其中处置库存商品 400,0002,200,000搬迁收入(存货 400,000 走正常销售收入)
搬迁收入合计32,200,000—
安置职工 1,800,000 + 停工期间工资福利 1,200,000 + 临时存放与安装费 950,0003,950,000搬迁费用支出
被征用资产净值 4,400,000 + 处置费用 300,0004,700,000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支出合计8,650,000—
2025 年新购生产线 16,000,0000(不得扣除)单独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适用年限折旧

搬迁所得 = 32,200,000 - 8,650,000 = 23,550,000 元,应在 2026 年度(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5% 税率测算,对应企业所得税 5,887,500 元。

若误把新购生产线 16,000,000 元也当作搬迁支出扣除:搬迁所得变成 7,550,000 元,税额 1,887,500 元,少缴 4,000,000 元(= 16,000,000 × 25%)。这不是小数点级别的错误,是清算表上最显眼的一处调整。

账务上要区隔两套口径。收到补偿款时按会计规定通过专项应付款或递延收益过渡,不直接进当年损益:

① 2022 年收到首笔补偿款
借 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 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补偿 18,000,000

借贷各 18,000,000 元,分录配平。政府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涉及进项税额拆分。

② 支付安置职工费用(银行转账)
借 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补偿 1,800,000
贷 银行存款 1,800,000

借贷各 1,800,000 元,分录配平。其余搬迁支出按同一路径归集,做到单独核算。

会计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区分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的补助,总额法下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分期结转其他收益,净额法下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公共利益搬迁中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补偿款,还要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专项应付款处理。税法端按 40 号公告在完成年度一次汇总清算。两者确认时点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完成年度通常要按税法口径调增,其后随递延收益分期转回再逐期调减。这张差异台账按年登记、逐年转回,是搬迁企业汇缴最容易缺的一份底稿。

四、完成年度怎么判定:50% 收入门槛与满 5 年强制清算

40 号公告第十五条允许搬迁期间的收入与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递延不是无期限的。第十七条给出完成年度的两种情形:从搬迁开始、5 年内(含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该年即为完成年度;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 5 年(含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不论是否恢复生产,一律进行清算。第十九条又给"已完成搬迁"设了两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的 50% 以上。

年度搬迁进度当年生产经营收入/搬迁前年度税务处理
2022(第 1 年)停产、签订补偿协议、报送材料0%收入支出暂不计入当期所得,挂台账
2023(第 2 年)旧厂拆除、资产处置10%继续递延
2024(第 3 年)收到第二笔补偿、新厂建设25%继续递延
2025(第 4 年)设备购置安装、试生产45%(未过 50%)仍不算完成,继续递延
2026(第 5 年)规划基本完成、正常经营60%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且已满 5 年,必须清算

2025 年那一行是高频争议点。有的企业新厂已投产、收入恢复到 45%,就想提前在 2025 年清算;有的企业 2026 年仍只恢复到 45%,想以"还没完成"为由继续挂着。前者不符合第十九条的 50% 门槛,后者被第十七条的"满 5 年"强制清算兜住——两头都没有自由选择的空间。边搬迁边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要求搬迁年度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起算,不能从新厂投产年起算。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联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凡因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但边搬迁边生产的,亏损结转年度连续计算,不享受减除。按现行 5 年结转期测算,本例 2023—2025 三个年度如符合条件可不计入结转年限,等于把亏损弥补窗口往后推。这项要单独建表,与年度申报表的弥补亏损明细表勾稽,不能只靠一句"我们停产了"。

五、清算表、搬迁损失二选一与税会差异台账

第二十五条要求:搬迁完成当年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在申报表体系里,跨年度的税会差异通过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逐期反映,表号与栏次以当年度申报表版本为准。清算所得不是"填一个数就完",而是把五年间分笔收到的补偿、分笔发生的支出按上述边界重新归集一次,与专门台账逐笔勾稽。

搬迁损失的两种处理(第十八条):若清算结果为负,例如搬迁收入 6,000,000 元、搬迁支出 8,650,000 元,则搬迁损失 2,650,000 元,企业可在下列两种方法中自行选择其一,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方式完成年度扣除第 2 年第 3 年适用场景
一次性扣除2,650,00000完成年度有足够应纳税所得额可吸收
分 3 年均匀扣除883,333.33883,333.33883,333.34完成年度利润薄、后续年度利润较稳

分 3 年的尾数按分年度均匀扣除的要求处理,合计仍为 2,650,000 元。选择时要连同亏损结转期限、后续年度是否享受低税率一起测算:完成年度本就亏损、又选一次性扣除,损失可能白白过期;反过来后续年度若预计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等优惠,扣除的价值也会被摊薄。

一句话收尾:先把"是不是政策性搬迁""有没有单独核算""材料有没有按期报送"三关过掉,再把收入与支出按 40 号公告的边界归集、把新购置资产支出坚决挡在搬迁支出之外,接着用 50% 收入门槛与满 5 年规则锁定完成年度,最后用清算表把五年数据一次算清、按年转回税会差异。政策性搬迁的风险几乎全在"程序"和"年度"上,不在税率上。

六、汇算前 30 天:政策性搬迁自查清单

  • 已取得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且搬迁事由能对应 40 号公告第三条列举的六类公共利益情形之一
  • 搬迁规划、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齐全,自搬迁开始年度起至次年 5 月 31 日前已向迁出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 搬迁收入、支出、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已单独设置台账核算,未与日常经营收支混记
  • 搬迁中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已按正常销售收入处理,未混入搬迁收入
  • 安置职工、停工工资福利、临时存放与安装费凭工资表、付款凭证与合同归集,无预提未付金额
  • 被征用资产净值与处置费用与固定资产台账、处置单核对一致,处置损益未重复计入营业外支出
  • 搬迁期间新购置资产支出未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已单独确认计税基础并按适用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 若为 40 号公告生效前签订协议的老项目,已按 2013 年第 11 号作过渡处理,且购置资产计税基础已剔除搬迁补偿收入
  • 搬迁完成年度按 50% 收入门槛与满 5 年规则复核,边搬迁边生产的从实际开始搬迁年度起算
  • 清算所得或损失已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逐笔勾稽,完成年度申报时同步报送相关材料
  • 搬迁损失若选择分 3 年均匀扣除,已留存选择记录并逐年结转,未中途改变方法
  • 因搬迁停产年度从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的,已单独建表并与弥补亏损明细表勾稽;会计递延收益与税法差异台账逐年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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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指南网 · 202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 · 本文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四、五、七、八、九、十一、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已被 2013 年第 11 号废止,其余条款现行有效;原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旧通知已由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废止,不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1 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有效,老项目购置资产可作搬迁支出但计税基础须剔除补偿收入、资产置换计税成本口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关于合理支出与资产计税基础、折旧摊销的规定;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的会计处理,属会计准则而非税收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凭证留存备查)。清算表名称、申报表表号及栏次以当年度申报表版本为准;搬迁完成年度的认定、老项目过渡范围、资产置换计税成本各地掌握口径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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