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与调增调减
汇算清缴纳税调增项目全清单:18类必调事项、限额与填表位置(2026年度)
这是一份可以直接照着核对的清单。调增的本质是"会计上扣了、但税法不认",分三种形态:全额不得扣除、超限部分不得扣除、当期不得扣除(以后可扣)。第三种最容易被漏,因为它是"暂时"的,需要台账跟踪。下面按这三种形态分类列出,每一项都标了限额与填表位置。
一、第一类:全额不得扣除(11 项)
| # | 项目 | 依据 | 填表位置 |
|---|---|---|---|
| 1 | 税收滞纳金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 | A105000 扣除类—税收滞纳金 |
| 2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性) | 第十条第(四)项 | A105000 扣除类—罚金罚款 |
| 3 | 赞助支出 | 第十条第(六)项 | A105000 扣除类—赞助支出 |
| 4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第十条第(八)项;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A105000 扣除类 |
| 5 | 直接捐赠支出 |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须通过公益性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 | A105070 捐赠支出 |
| 6 | 不合规凭证的支出(白条、无票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 A105000 扣除类(或并入对应项目) |
| 7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 第十条第(七)项;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A105000 资产类—资产减值准备金 |
| 8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A105000 扣除类 |
| 9 | 未经授权的商业保险支出 |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等法定可扣外) | A105000 扣除类 |
| 10 | 投资者的工资薪金(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取得的分配) |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 A105050 职工薪酬 |
| 11 | 自创商誉的摊销、 与经营无关无形资产的摊销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 |
第 2 项要区分:行政性罚款(如市场监管、税务处罚)不得扣除;但经营性违约金、赔偿金、银行罚息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可以扣除。把后者也调增了,属于多缴税。
二、第二类:超限部分不得扣除(7 项)
| # | 项目 | 限额 | 超出部分可否结转 | 填表位置 |
|---|---|---|---|---|
| 1 | 业务招待费 | 发生额 60% 与收入 5‰ 孰低 | ❌ 不可结转 | A105000 扣除类 |
| 2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 14% | ❌ 不可结转 | A105050 |
| 3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 2%(须有专用收据) | ❌ 不可结转 | A105050 |
| 4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 8% | ✅ 无限期结转 | A105050 |
| 5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收入 15%(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为 30%) | ✅ 无限期结转 | A105060 |
| 6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利润总额 12% | ✅ 结转三年 | A105070 |
| 7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中介服务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 5% | ❌ 不可结转 | A105000 扣除类 |
限额的"基数"各不相同,这是最容易错的地方:
・业务招待费 →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视同销售收入
・三项经费 → 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汇缴前实际发放数)
・广告费 → 销售(营业)收入
・捐赠 → 利润总额(不是收入)
・佣金 → 中介服务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不是全部收入)
・业务招待费 → 主营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视同销售收入
・三项经费 → 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汇缴前实际发放数)
・广告费 → 销售(营业)收入
・捐赠 → 利润总额(不是收入)
・佣金 → 中介服务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不是全部收入)
还有两条特殊的"限额"
| 项目 | 限制 | 说明 |
|---|---|---|
| 利息支出(关联方) | 债资比 2:1(金融企业 5:1)+ 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两个门槛独立计算,叠加调增 |
|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 5% | 两项分别计算,不合并 |
三、第三类:当期不得扣除、以后可扣(3 项,最易漏)
| # | 项目 | 为什么当期不能扣 | 后续处理 |
|---|---|---|---|
| 1 | 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 | 汇缴结束前(次年 5 月 31 日)未实际支付 | 实际发放年度扣除;建议 5 月 31 日前发放以免调增 |
| 2 | 预提费用(未实际发生、无合规凭证) | 预提但未实际支付、未取得凭证 | 实际发生并取得凭证的年度扣除 |
| 3 | 以前年度一次性扣除的资产 在以后年度的会计折旧 | 已在购置当年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税法无折旧可扣 | 逐年调增,直到会计折旧提完 |
第 3 项是"隐藏最深"的调增项。很多企业在设备购置当年做了 500 万一次性扣除(调减),但第二年、第三年忘了继续调增。请务必建立"时间性差异台账",按年追踪。这一项漏调,等于把永久性优惠当成了永久性免税,被查出来要补税加滞纳金。
四、还有两类容易忽略的调增
收入类调增
- 视同销售收入: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职工福利、市场推广、交际应酬等 → 调增(同时调减对应成本)
-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税法确认时点早于会计的,当期调增
- 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会计确认但税法不确认的部分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 → 全额调增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例:财政拨款 100 万作为不征税收入,用其中 60 万购置设备,本年折旧 6 万 → 这 6 万折旧必须调增。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例:财政拨款 100 万作为不征税收入,用其中 60 万购置设备,本年折旧 6 万 → 这 6 万折旧必须调增。
五、速查表:调增金额怎么算
| 形态 | 调增金额 | 例子 |
|---|---|---|
| 全额不得扣除 | = 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填 0) | 滞纳金 2 万 → 调增 2 万 |
| 超限部分不得扣除 | = 账载金额 − 限额 | 福利费 45 万,限额 36.4 万 → 调增 8.6 万 |
| 当期不得扣除 | = 会计已列支但税法当期不认的部分 | 计提未发工资 40 万 → 调增 40 万 |
六、六个实务易错点
- 把经营性违约金误当行政罚款调增。多缴税。
- 三项经费基数用账面计提数。应用汇缴前实际发放数。
- 捐赠基数用收入而非利润总额。限额会算错。
- 一次性扣除只做首年调减不做后续调增。必须建台账。
- 不征税收入只调减收入不调增支出。配套调整必做。
- 佣金按全部收入算 5%。应按中介服务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申报前逐项核对:照着上面 18 类 + 2 类特殊项,一类一类过一遍,每类都问自己"今年有没有"。建议做成 Excel 清单,每年复用,勾选确认。
本文政策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和最新政策文件为准。政策调整时本文会同步更新。
最后更新:2026-10-11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
最后更新:2026-10-11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