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状态(未开始/进行中)· 三个截止日一次看全 · 全年 12 个月征期安排 · 逾期后果与更正申报规则
| 事项 | 截止时间 | 适用主体 | 关键区别 |
|---|---|---|---|
|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 5 月 31 日 (申报期 1/1–5/31) | 居民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 | 本页主角。法定期限,不顺延。同时在同日完成关联申报 |
| 经营所得 汇算清缴 | 3 月 3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前)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 适用 5%–35% 五级超额累进;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优惠 |
| 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 | 6 月 30 日 (3/1–6/30) | 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 | 个人事项,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与企业汇算清缴无关 |
下表为通用征期安排。月度/季度申报期为每月 1–15 日,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页已按周末自动计算顺延日);汇算清缴为法定期限,不顺延。具体顺延日期以主管税务机关当年发布的办税日历为准。
| 月份 | 月度/季度申报期 | 本月须办理的主要事项 |
|---|
| 后果 | 具体标准 | 法律依据 |
|---|---|---|
| 滞纳金 |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年化约 18.25%)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 罚款 |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 纳税信用评价降级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直接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评分指标 |
| 发票领用受限 | 信用等级下降后,发票领用量、最高开票限额可能受到限制 | 纳税信用等级差异化管理措施 |
| 更严重的 | 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 时间点 | 能否更正 | 是否加收滞纳金 |
|---|---|---|
| 汇缴期内 (5 月 31 日前) | 可以更正申报。如发现年度申报有误,直接办理更正即可 | 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这是汇缴期内更正的最大价值 |
| 汇缴期后 (5 月 31 日后) | 仍可以更正申报 | 需要补缴税款的,自汇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
| 多缴税款的退还 |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超过三年不再退还 |
| 距截止 | 应立即做的事 |
|---|---|
| 3 个月以上 | 整理基础资料、催发票、建立纳税调整底稿与限额结转台账 |
| 1–3 个月 | 完成纳税调整计算、测算税负、判断 300 万临界点、该做的合法筹划现在做(捐赠、设备购置等) |
| 1 个月内 | 上报财务会计报表(尽早报以便稽核比对)、填列申报表、内部复核 |
| 最后一周 | 完成申报。避免在 5 月下旬高峰期操作;发现错误在汇缴期内更正,不加收滞纳金 |
| 已逾期 | 立即补申报。先申报再谈缴款;同时评估是否属于可以更正的情形 |
本页倒计时按系统当前日期自动计算,仅供参考;征期安排中的法定节假日顺延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年度放假安排及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办税日历为准。具体申报事项请以电子税务局实际提示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疑问请拨打 12366。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