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折旧与损失
资产损失汇算清缴怎么申报扣除?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A105090怎么填
"账上已经把这笔损失核销了,为什么汇缴还要调增?"——因为会计上确认损失,不等于税法上允许扣除。资产损失是汇算清缴里证据要求最严、也最容易因为"少一张证明"被全额调增的项目。25 号公告的核心就一句话:没有证据资料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一、现行规则:不再区分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
重要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取消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分类,改为统一填报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
但实质要求没变——证明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资料,一样都不能少。网上很多教程还在讲"清单申报/专项申报",那是 2018 年以前的老口径。
但实质要求没变——证明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资料,一样都不能少。网上很多教程还在讲"清单申报/专项申报",那是 2018 年以前的老口径。
二、资产损失的两大分类
| 分类 | 实际资产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 |
|---|---|---|
| 定义 |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
| 典型情形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损失、存货毁损变卖损失、坏账损失(实际发生) | 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的应收款项 |
| 扣除年度 | 实际处置、转让当年扣除 |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 |
| 以前年度未扣的 | 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 |
最容易踩的坑:企业 2022 年发生了一笔实际资产损失,会计上做了损失处理,但因为找不到资料就没申报扣除。到 2026 年想起来要扣——已超过五年追补期限,这笔税就永久多缴了。实务中建议每年汇缴前固定做一次"历年未扣除损失"排查。
三、六类常见资产损失分别需要什么证据
| 损失类型 | 必备证据资料 | 特别提醒 |
|---|---|---|
| 现金损失 |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 需有责任认定与赔偿说明 |
| 存货损失 | 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 "数额较大"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
| 固定资产损失 |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专项报告 | 提前报废需说明技术原因 |
| 坏账损失 |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有公安机关证明;属于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有催收记录 | 详见坏账损失专文 |
| 投资损失 | 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 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死亡等 |
| 被盗、自然灾害等 |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被盗);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火灾);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的理赔情况说明 | 保险赔款应冲减损失金额 |
保险赔款必须先冲减。如果资产已投保并获得赔款,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 = 资产计税成本 − 残值 − 保险赔款 − 责任人赔偿。直接按账面净值全额扣除是错的。
四、算例:固定资产报废
甲公司 2026 年 8 月报废一台设备,原值 100 万元,已提折旧 70 万元,账面净值 30 万元。报废时取得残值收入 5 万元,保险公司赔款 8 万元,责任人赔偿 2 万元。设备税法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计税基础 = 账面净值 30 万)。
| 计算步骤 | 金额 | 说明 |
|---|---|---|
|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账面净值) | 30 万 | 税法口径计税成本 − 已扣折旧 |
| 减:残值收入 | −5 万 | 变价收入 |
| 减:保险赔款 | −8 万 | 保险公司赔付 |
| 减:责任人赔偿 | −2 万 | 内部责任认定赔偿 |
| 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 15 万 | 差额部分 |
| 会计上确认的损失(假设按净值 30 万全额核销) | 30 万 | 会计口径 |
| 纳税调整 | 调增 15 万 | 30 − 15 |
注意:如果会计上只按 15 万确认损失(已经扣了残值和赔款),那税会一致,不需调整。差异来自"会计核销金额"与"税法可扣金额"是否一致。很多企业会计记的是净值全额,汇缴时却忘了调增,这是资产损失最常见的差错。
五、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
| 栏次 | 填什么 | 本例填法 |
|---|---|---|
| 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 | 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 | 30 万 |
| 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 | 通过准备金科目核销的部分 | 0 |
| 资产处置收入 | 残值、变价收入 | 5 万 |
| 赔偿收入 | 保险赔款 + 责任人赔偿 | 10 万 |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法口径的计税成本减已扣除折旧摊销 | 30 万 |
| 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 | 计税基础 − 处置收入 − 赔偿收入 | 15 万 |
| 纳税调整金额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 15 万 |
该表按损失类型分行: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投资损失等,按实际发生的类型分别填列。
六、六个实务易错点
- 会计核销即认为可扣。没有留存备查证据资料的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 忘记冲减保险赔款和责任赔偿。导致多扣损失,属于申报不实。
-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损失不再追补。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超期即永久损失。
- 存货损失金额较大未取得专项报告。各省对"金额较大"标准不同(常见为 500 万元以上或占同类资产 10% 以上),需按主管税务机关口径执行。
- 法定资产损失与会计处理不同步。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需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不能延后。
- 准备金未做纳税调整。除金融企业等特定行业外,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计提时调增,实际发生损失时再调减。这是与资产损失配套、最容易漏的一对调整。
申报前自查四件事:① 核对 A105090 各行"计税基础"与资产台账一致;② 确认残值收入、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已全额冲减;③ 检查每项损失都有对应的证据资料并已归档;④ 排查近五年内是否有应扣未扣的损失(未超追补期的可专项申报)。
本文政策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和最新政策文件为准。政策调整时本文会同步更新。
最后更新:2026-10-11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
最后更新:2026-10-11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