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汇算清缴怎么做?差额扣除、人力资源外包与用工(2026年度)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公司汇算清缴,比一般行业多出五件事:2026 年起一般纳税人不再适用 5% 差额简易,改按 6% 一般计税并执行差额扣除,代付的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可以从含税销售额里扣掉、小规模纳税人 2026 年起干脆不适用差额了,按全额按 3% 征收率(2027 年底前减按 1%)、人力资源外包跟劳务派遣是两套规则,外包只就服务费开票,代发工资社保既不计销售额也不能开发票、用工单位那一侧的所得税只看"钱直接付给了谁"——付给派遣公司是劳务费,直接付给员工个人是工资薪金,后者能进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同一批派遣员工在派遣方和用工方各算一次从业人数,两边都可能因此失去小型微利资格。其余的费用、折旧、捐赠跟别的企业一样。本文只讲这五件事。
一、先把人力资源公司的三类业务分清:派遣、外包、劳务外包
名字里都带"人力"两个字,干的却可能是三件完全不同的事。分类错了,轻则多缴税,重则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 业务类型 | 业务实质 | 劳动关系在哪 | 资质要求 | 增值税与开票 |
|---|---|---|---|---|
| 劳务派遣 | 把人派过去、由用工单位管理指挥 | 在派遣公司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一般纳税人 6% + 差额扣除;小规模 3%(2027 年底前减按 1%)、不适用差额。全额开票,扣除额须同票列明 |
| 人力资源外包 | 把人事事务包出去、与人没关系 | 在委托方 | 无特殊资质 | 按经纪代理服务 6%(小规模 3%,减按 1%)。仅就服务费开票,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不得开票 |
| 劳务外包(承揽) | 用项目算总账、不用人数算细账 | 在承包方 | 无 | 按承接业务的实质税目(6%/9%/13% 等),按项目全额开票 |
判断标准只有一句话:员工的劳动关系、个人所得税申报主体、社保缴纳主体在谁名下,就按谁的实质业务开票。
二、2026 年劳务派遣增值税:5% 差额简易取消,改 6% 一般计税加差额扣除
这是 2026 年变化最大的一块。原财税〔2016〕47 号规定的"选择差额纳税、按简易计税 5%",自 2026-01-01 起不再执行。
| 事项 | 2026 年前 | 2026 年起 | 依据 |
|---|---|---|---|
| 一般纳税人 | 可择一般计税 6%,也可择差额简易 5% | 统一 6% 一般计税;代付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 增值税法第十条;2026 年第 10 号第四条第(五)项 |
| 小规模纳税人 | 可择全额 3%,也可择差额简易 5% | 不再适用差额,按 3% 征收率(2027-12-31 前减按 1%) | 2026 年第 10 号;江苏税务 12366 热点 |
| 差额扣除期限 | 长期执行 | 2026-01-01 至 2027-12-31 | 2026 年第 10 号第四条 |
| 扣除凭证 | — | 工资、福利支付记录 + 社保缴费记录 + 公积金缴存记录 | 2026 年第 10 号第四条第(十一)项 |
| 开票方式 | 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 | 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税额按扣除后计算 | 2026 年第 10 号第四条第(十二)项 |
| 保安服务 | 比照劳务派遣 | 持《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执行 | 同上 |
甲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持证)2026 年某月向用工单位收取含税价款 106 万元,其中代付派遣员工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84.8 万元,公司实际服务费 21.2 万元。
① 差额后不含税销售额 =(106 − 84.8)÷(1 + 6%)= 21.2 ÷ 1.06 = 20.00 万元
② 销项税额 = 20.00 × 6% = 1.20 万元
③ 当月另取得房租、办公、差旅等进项税额 0.50 万元的,应纳增值税 = 1.20 − 0.50 = 0.70 万元
对照旧规差额简易 5%:21.2 ÷ 1.05 × 5% = 1.01 万元。
结论:单看销项,新规 1.20 万元比旧规 1.01 万元多约 0.19 万元;但改为一般计税后可以抵扣进项,本例实际缴纳 0.70 万元,反而低于旧规。关键变化是:进项发票必须拿全,否则税负真的会上升。
① 主体:必须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总公司持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分公司不能适用差额扣除;
② 凭证: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③ 开票: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没分别列明,就扣不掉。
乙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2026 年某季向用工单位收取含税价款 106 万元,代付工资社保等 84.8 万元。
2026 年起不能差额,按全额计征:106 ÷(1 + 1%)× 1% = 1.05 万元(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季度 30 万元以下的,另按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执行)。
旧规差额简易 5%:21.2 ÷ 1.05 × 5% = 1.01 万元。
结论:税负基本持平(差约 0.04 万元),真正的变化在开票形态——必须按全额向用工单位开票,用工单位取得的扣除凭证随之改变,双方合同里的价款条款要同步修改,否则会出现"票、账、合同"三不一致。
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只就服务费开票,代发工资社保不进销售额
人力资源外包与劳务派遣是两套规则。过去不少公司混着用,2026 年这个口子被彻底堵上了——财税〔2016〕47 号中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已于 2026-01-01 取消。
| 项目 | 劳务派遣 | 人力资源外包 |
|---|---|---|
| 业务实质 | 把人派过去、由对方管 | 把人事事务包出去、与人没关系 |
| 劳动关系 | 在派遣公司 | 在委托方(用人单位) |
| 销售额 | 全部价款扣除代付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后的余额 | 仅服务费;代委托方发放的工资、代理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不属于销售额 |
| 代发部分开票 | 全额开票,同一张发票分别列明扣除额 | 不得开具发票(既不开专票也不开普票) |
| 税率/征收率 | 一般纳税人 6%;小规模 3%(2027 年底前减按 1%) | 一般纳税人按经纪代理服务 6%;小规模 3%(同上) |
| 依据 | 2026 年第 10 号第四条第(五)项 | 增值税法第六条;财税〔2016〕47 号第三条相关部分已于 2026-01-01 取消 |
A 公司委托 B 人力公司代发 10 名员工工资 50 万元、代缴社保公积金 10 万元,另支付 B 公司服务费 1 万元,合计支付 61 万元(均含税)。B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情形一:真外包(员工与 A 公司签劳动合同、社保在 A 公司名下申报)→ B 仅就 1 万元开票:销项 = 1 ÷ 1.06 × 6% = 0.057 万元(约 566 元);60 万元代付款不开票、不计入销售额。
情形二:真派遣(员工与 B 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 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按含税全额 61 万元开票、扣除 60 万元:销项 =(61 − 60)÷ 1.06 × 6% = 0.057 万元。
情形三:无派遣资质却按劳务派遣口径操作 → 不能适用差额扣除:销项 = 61 ÷ 1.06 × 6% = 3.45 万元。
结论:情形一与情形二税负一致,情形三却多缴约 3.39 万元。资质和合同定性写错,代价就是全额计税。
四、企业所得税看"钱付给谁":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金
用工单位这一侧的所得税处理,分水岭不在业务叫什么,而在钱直接付给了谁。
| 支付方式 | 扣除科目 | 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 影响 |
|---|---|---|---|
| 按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 劳务费支出 | ❌ 否 | 凭发票全额扣除,但不增加三项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
| 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员工个人(工资部分) | 工资薪金支出 | ✅ 是 | 计入基数,提高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 |
| 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员工个人(福利部分) | 职工福利费支出 | ❌ 否(本身即福利费) | 受 14% 限额约束,超限额部分纳税调增 |
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中"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部分已自 2015-05-08 起废止,写文章和做账都不要再引这一段。
丙公司 2026 年自有职工工资薪金总额 400 万元,另发生派遣相关支出合计 120 万元;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 62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36 万元、工会经费 8 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方案 A:120 万元全部付给派遣公司(作劳务费)→ 工资薪金基数 = 400 万元
职工福利费限额 = 400 × 14% = 56 万元 → 调增 62 − 56 = 6 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 = 400 × 8% = 32 万元 → 调增 36 − 32 = 4 万元
工会经费限额 = 400 × 2% = 8 万元 → 调增 0
合计调增 10 万元,多缴企业所得税 10 × 25% = 2.50 万元
方案 B:20 万元付给派遣公司(劳务费)+ 100 万元直接付给派遣员工个人(工资薪金)→ 基数 = 500 万元
福利费限额 70 万元(62 万元全额扣除);教育经费限额 40 万元(36 万元全额扣除);工会经费限额 10 万元 → 合计调增 0
结论:方案 B 少缴企业所得税 2.50 万元。提醒:方案 B 要求派遣员工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必须由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员工三方在协议里写清楚,只改账不改合同,税务机关不认。
五、从业人数两头都算:小型微利判定别漏了派遣用工
同一批派遣员工,在派遣公司算一次,在用工单位还要算一次。两边都可能因此丢掉小型微利资格。
| 主体 | 从业人数口径 | 依据 |
|---|---|---|
| 劳务派遣公司 | 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派出去的员工仍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要计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五条 |
| 用工单位 |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 |
| 指标计算 |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同上;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
乙派遣公司自有管理人员 12 人,派出员工 320 人 → 乙公司从业人数 = 12 + 320 = 332 人 > 300 人,乙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优惠。
丙用工单位自有职工 200 人,接受乙派遣用工 320 人 → 丙公司从业人数 = 200 + 320 = 520 人 > 300 人,丙公司同样不能享受。
同一批 320 名派遣员工,在派遣方和用工方各计一次。若丙公司将派遣用工减少到 100 人,从业人数回到 300 人,才可能重新符合条件——同时还须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六、派遣公司自己:代收代付不是收入,也不是成本
派遣公司账上一年过几个亿,但真正属于自己的只有那点服务费。这一条做错,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会同时虚增。
| 款项 | 会计处理 | 企业所得税 | 常见错误 |
|---|---|---|---|
| 向用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 | 主营业务收入 | 并入收入总额 | — |
| 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 | 往来科目,不走损益 | 既不是收入也不是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 ❌ 走"主营业务成本"全额列支,虚增成本 |
| 增值税差额扣除额 | 只影响增值税,不影响损益 | 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 ❌ 把增值税扣除额当成所得税扣除项 |
| 派遣员工工资(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 应付职工薪酬 | 合理的工资薪金据实扣除 | ❌ 无工资表、无个税申报、现金发放 |
| 招聘、培训、管理费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并入收入总额 | ❌ 长期挂往来不确认收入 |
A105050(三项经费基数按账载工资薪金,与派遣用工的支付对象直接挂钩);劳务费支出凭发票在 A102010/A104000 相应行次扣除,无票部分走 A105000 纳税调增;小型微利判定看 A000000 基础信息表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栏;减免与优惠填 A107010、A107040。易错点:
A105050 的"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必须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那部分一致,付给派遣公司的劳务费不能混进来,否则三项经费限额全错。
七、汇算前 30 天自查清单
- 确认本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总公司持证、提供服务的分公司是否已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分公司不能适用差额扣除)。
- 逐月核对差额扣除:代付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公积金缴存记录四套凭证是否齐全并留存备查。
- 抽查 2026 年开具的劳务派遣发票,全部含税销售额与扣除价款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未分别列明的,相应扣除不得执行。
- 排查是否还有按 5% 差额简易计税开具的发票,属适用错误的及时更正申报。
- 区分人力资源外包与劳务派遣:外包的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是否已开具发票,已开的一并红冲。
- 排查"假外包、真派遣":合同名称、劳动关系归属、个税与社保申报主体三者是否一致。
- 用工单位侧: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三项经费限额是否按含派遣员工后的基数重新计算。
- 按 2023 年第 12 号第五条口径重算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派遣方与用工方分别算一遍,确认小型微利资格。
- 核对账上的代收代付是否误入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成本,误入的在汇算时作纳税调整。
- 派遣员工工资是否有工资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银行代发流水,三者缺一都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工资薪金。
- 劳务费支出是否取得合规发票;对方注销、撤销、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的,按 2018 年第 28 号在 60 日内补开换开,或凭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扣除。
- 检查 2026 年增值税申报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A105050账载金额三者之间的勾稽差异,写出书面差异说明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