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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逐栏说明与三项经费基数
A105050 是唯一一张"一张表管四件事"的附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它难填的地方在于——后三项的限额基数,取决于第一项填得对不对。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一旦填错,后面三行的限额会连环错,形成"一处错、四处错"。
一、表的结构与四行
| 行次 | 项目 | 扣除规则 | 关键 |
|---|---|---|---|
| 第 1 行 | 工资薪金支出 | 合理且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全额扣除 | 无比例限制,但受"实际发放"约束 |
| 第 2 行 | 其中:股权激励 | 按规定的时点扣除 | 一般企业不涉及 |
| 第 3 行 | 职工福利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 超出部分不得结转 |
| 第 4 行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 超出部分无限期结转 |
| 第 5 行 | 其中: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 8% 部分 | — |
| 第 6 行 | 工会经费支出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 须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
| 第 7 行 |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准予扣除 | 五险一金 |
| 第 8 行 | 住房公积金 | 同上 | — |
| 第 9 行 |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 5% | — |
二、六列怎么填(逐列说明)
| 列 | 名称 | 填什么 |
|---|---|---|
| 1 | 账载金额 | 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即"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明细的贷方发生额或计入损益数) |
| 2 | 实际发生额 | 分析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缴纳的金额) |
| 3 | 税收规定扣除率 | 工资薪金为"*"(无比例);福利费 14%;教育经费 8%;工会经费 2% |
| 4 |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教育经费、广告费等可结转项目的上期结转余额 |
| 5 | 税收金额 | 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工资薪金 = 汇缴前实际发放数) |
| 6 | 纳税调整金额 | 第 1 列 − 第 5 列,正数为调增、负数为调减 |
最关键的一栏: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系统往往会默认把第 5 列等于第 1 列(账载金额),这是错的。正确填法是汇缴前实际发放的金额,也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发生额,而不是贷方计提数。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 5 月 31 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在本年度扣除。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 5 月 31 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在本年度扣除。
三、三项经费的基数(连环错的重灾区)
三项经费限额基数 = 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
(即第 1 行第 5 列「税收金额」,不是第 1 列「账载金额」)
(即第 1 行第 5 列「税收金额」,不是第 1 列「账载金额」)
| 项目 | 限额比例 | 超出部分能否结转 | 特殊要求 |
|---|---|---|---|
| 职工福利费 | 14% | ❌ 不得结转 | —— |
| 工会经费 | 2% | ❌ 不得结转 | 须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无收据全额不得扣除 |
| 职工教育经费 | 8% | ✅ 无限期结转 | —— |
工会经费的"2%"看的是拨缴凭证,不是看花没花。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准予扣除,关键是要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很多企业计提了但没拨缴、或拨缴了没拿到专用收据,这两种情况都全额不得扣除。
四、完整算例
某公司 2026 年数据(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
|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方发生额(计提) | 300 | 会计口径 |
| 其中:12 月计提年终奖,次年 6 月才发 | 40 | 汇缴前未发放 |
|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方发生额(发放) | 260 | 税收口径 |
| 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 | 45 | — |
| 工会经费拨缴(有专用收据) | 5 | — |
|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 | 20 | 上年结转余额 3 万 |
逐行填列
| 行次 | 账载(1) | 实际发生(2) | 扣除率(3) | 税收金额(5) | 调整(6) |
|---|---|---|---|---|---|
| 工资薪金 | 300 | 260 | * | 260 | 调增 40 |
| 职工福利费 | 45 | 45 | 14% | 260×14%=36.4 | 调增 8.6 |
| 工会经费 | 5 | 5 | 2% | 260×2%=5.2 | 0(5 < 5.2) |
| 职工教育经费 | 20 | 20 | 8% | 260×8%=20.8 | 0(20 < 20.8,且可消化上年结转 3 万) |
如果用错误的基数(300 万)会怎样:
福利费限额变成 300 × 14% = 42 万,调增只有 3 万 → 少调 5.6 万
工会经费限额变成 6 万,教育经费限额变成 24 万 → 同样少调
合计少调约 5.6 万所得额,按 25% 计少缴 1.4 万税,属于申报不实。
福利费限额变成 300 × 14% = 42 万,调增只有 3 万 → 少调 5.6 万
工会经费限额变成 6 万,教育经费限额变成 24 万 → 同样少调
合计少调约 5.6 万所得额,按 25% 计少缴 1.4 万税,属于申报不实。
算例 2 · 工会经费没有专用收据
假设上述工会经费 5 万元已拨缴但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税收金额 = 0(无合法凭证,全额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 调增 5 万元
纳税调整 = 调增 5 万元
这是最可惜的一类调增——钱已经花了,只差一张收据。汇缴前务必向工会组织索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这一张纸的税务价值是全额扣除权。
五、几个特殊项目的处理
| 项目 | 规则 | 要点 |
|---|---|---|
| 劳务派遣用工 | 直接支付给派遣公司的 → 劳务费(需发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 → 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 |
| 福利性补贴 | 列入工资制度、固定随工资发放的 → 可作工资薪金扣除,不受 14% 限制;临时性福利 → 走职工福利费 | 同上,34 号公告第三条 |
| 补充养老/医疗 |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 5% | 两项分别算,不合并 |
| 股权激励 | 按规定的行权/解锁时点扣除 | 一般企业不涉及 |
| 离职补偿金 | 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支出,可税前扣除 | 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
六、六个实务易错点
- 工资薪金第 5 列默认等于第 1 列。必须手工核对"汇缴前是否实际发放"。
- 三项经费基数用了账面计提数。必须用税收金额(第 5 列)。
- 工会经费没有专用收据。全额不得扣除。
- 福利费超出部分以为能结转。福利费不得结转,只有教育经费可以。
- 教育经费上年结转额忘了填。第 4 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漏填,白白损失扣除。
- 补充养老与补充医疗合并算 5%。应分别计算,各有 5% 额度。
申报前自查五件事:① 核对"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确认第 5 列不是默认值;② 用第 5 列重算三项经费限额;③ 确认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④ 检查教育经费上年结转额是否填在第 4 列;⑤ 核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处理方式(付公司还是付个人)。
本文政策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和最新政策文件为准。政策调整时本文会同步更新。
最后更新:2026-10-11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
最后更新:2026-10-11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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