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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逐栏说明与三项经费基数

2026-09-28 · 249 次浏览 · -- · 汇算清缴指南网
适用年度:202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7 年 5 月 31 日前申报)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税函〔2009〕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第三条

A105050 是唯一一张"一张表管四件事"的附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它难填的地方在于——后三项的限额基数,取决于第一项填得对不对。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一旦填错,后面三行的限额会连环错,形成"一处错、四处错"。

一、表的结构与四行

行次项目扣除规则关键
第 1 行工资薪金支出合理且汇缴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全额扣除无比例限制,但受"实际发放"约束
第 2 行其中:股权激励按规定的时点扣除一般企业不涉及
第 3 行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超出部分不得结转
第 4 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超出部分无限期结转
第 5 行其中: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8% 部分—
第 6 行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须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 7 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准予扣除五险一金
第 8 行住房公积金同上—
第 9 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 5%—

二、六列怎么填(逐列说明)

列名称填什么
1账载金额会计上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即"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明细的贷方发生额或计入损益数)
2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缴纳的金额)
3税收规定扣除率工资薪金为"*"(无比例);福利费 14%;教育经费 8%;工会经费 2%
4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教育经费、广告费等可结转项目的上期结转余额
5税收金额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工资薪金 = 汇缴前实际发放数)
6纳税调整金额第 1 列 − 第 5 列,正数为调增、负数为调减
最关键的一栏:工资薪金的「税收金额」。系统往往会默认把第 5 列等于第 1 列(账载金额),这是错的。正确填法是汇缴前实际发放的金额,也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发生额,而不是贷方计提数。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 5 月 31 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在本年度扣除。

三、三项经费的基数(连环错的重灾区)

三项经费限额基数 = 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
(即第 1 行第 5 列「税收金额」,不是第 1 列「账载金额」)
项目限额比例超出部分能否结转特殊要求
职工福利费14%❌ 不得结转——
工会经费2%❌ 不得结转须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无收据全额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8%✅ 无限期结转——
工会经费的"2%"看的是拨缴凭证,不是看花没花。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准予扣除,关键是要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很多企业计提了但没拨缴、或拨缴了没拿到专用收据,这两种情况都全额不得扣除。

四、完整算例

某公司 2026 年数据(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说明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方发生额(计提)300会计口径
其中:12 月计提年终奖,次年 6 月才发40汇缴前未发放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方发生额(发放)260税收口径
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45—
工会经费拨缴(有专用收据)5—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20上年结转余额 3 万

逐行填列

行次账载(1)实际发生(2)扣除率(3)税收金额(5)调整(6)
工资薪金300260*260调增 40
职工福利费454514%260×14%=36.4调增 8.6
工会经费552%260×2%=5.20(5 < 5.2)
职工教育经费20208%260×8%=20.80(20 < 20.8,且可消化上年结转 3 万)
如果用错误的基数(300 万)会怎样:
福利费限额变成 300 × 14% = 42 万,调增只有 3 万 → 少调 5.6 万
工会经费限额变成 6 万,教育经费限额变成 24 万 → 同样少调

合计少调约 5.6 万所得额,按 25% 计少缴 1.4 万税,属于申报不实。

算例 2 · 工会经费没有专用收据

假设上述工会经费 5 万元已拨缴但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税收金额 = 0(无合法凭证,全额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 = 调增 5 万元
这是最可惜的一类调增——钱已经花了,只差一张收据。汇缴前务必向工会组织索取《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这一张纸的税务价值是全额扣除权。

五、几个特殊项目的处理

项目规则要点
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给派遣公司的 → 劳务费(需发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 → 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
福利性补贴列入工资制度、固定随工资发放的 → 可作工资薪金扣除,不受 14% 限制;临时性福利 → 走职工福利费同上,34 号公告第三条
补充养老/医疗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 5%两项分别算,不合并
股权激励按规定的行权/解锁时点扣除一般企业不涉及
离职补偿金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支出,可税前扣除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六、六个实务易错点

  1. 工资薪金第 5 列默认等于第 1 列。必须手工核对"汇缴前是否实际发放"。
  2. 三项经费基数用了账面计提数。必须用税收金额(第 5 列)。
  3. 工会经费没有专用收据。全额不得扣除。
  4. 福利费超出部分以为能结转。福利费不得结转,只有教育经费可以。
  5. 教育经费上年结转额忘了填。第 4 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漏填,白白损失扣除。
  6. 补充养老与补充医疗合并算 5%。应分别计算,各有 5% 额度。
申报前自查五件事:① 核对"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确认第 5 列不是默认值;② 用第 5 列重算三项经费限额;③ 确认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④ 检查教育经费上年结转额是否填在第 4 列;⑤ 核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处理方式(付公司还是付个人)。
本文政策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和最新政策文件为准。政策调整时本文会同步更新。
最后更新:2026-10-11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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