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表填写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怎么填?小微、高新、加计扣除逐栏说明
A107040 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里最容易填漏、也最容易填重的一张表。说它容易漏,是因为很多会计只知道填小微那一行;说它容易填重,是因为减免项目之间经常存在叠加关系,同一笔所得不能重复享受。这张表填错,直接影响主表第 26 行"减免所得税额",少填就是白缴税,多填就是申报不实。
一、这张表在整套申报表里站在什么位置
先理清数据流向,不然填的时候会不知道数字从哪来:
A100000 主表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
↓
第 24 行「税率(25%)」→ 第 25 行「应纳所得税额」= 23 × 24
↓
第 26 行「减免所得税额」← 由 A107040 汇总而来
↓
第 27 行「抵免所得税额」← 由 A107050 汇总而来
↓
第 28 行「应纳税额」= 25 − 26 − 27
↓
第 29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第 30 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
第 31 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减第 32 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 第 33 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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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行「税率(25%)」→ 第 25 行「应纳所得税额」=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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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行「减免所得税额」← 由 A107040 汇总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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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行「抵免所得税额」← 由 A107050 汇总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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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行「应纳税额」= 25 − 2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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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第 30 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
第 31 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减第 32 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 第 33 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核心公式一句话:减免所得税额 = 按法定 25% 算出的税额 − 按优惠税率算出的税额。它不是"优惠后省了多少钱"的绝对数,而是两个税率下的差额。这个理解错了,整张表都会填错。
二、逐栏说明
第一行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这是小微企业唯一要填的一行。计算逻辑:
减免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实际税负率 5%)
即:减免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即:减免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为什么是 20%?因为法定税率 25%,小微实际税负 5%(应纳税所得额减按 25% 计入,再按 20% 税率,实际 5%),差额 20 个百分点就是减免额。
|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
| 应纳税所得额 | 200 万 | 主表第 23 行 |
| 按 25% 计算 | 50 万 | 主表第 25 行 |
| 实际应缴(5%) | 10 万 | 200 × 25% × 20% |
| A107040 第一行减免额 | 40 万 | 200 × 20% |
| 主表第 28 行应纳税额 | 10 万 | 50 − 40 |
| 实际税负率 | 5% | 10 ÷ 200 |
第二行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征收,减免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15%) = 应纳税所得额 × 10%。
小微与高新只能选一个,不能叠加。高新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小微条件,应按孰优原则选择——在 15% 与 5% 之间,小微的 5% 更低。但两者不能在同一年对同一笔所得重复减免。实务中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最优方案,选择结果需在 A107040 中只填对应的一行。
第三行·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于特定区域内新设高新企业的定期减免,属于过渡性优惠,适用面窄。绝大多数企业这一行为空。
第四行 · 受灾地区损失企业、第五行 ·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
属于特定政策性减免,需同时填报相应的附报资料(如 A107040 对应的优惠备案/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第六行及以后 · 其他专项优惠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与软件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等。每一项都要判断企业是否真正具备资格,不能凭印象勾选。
三、与"加计扣除"的关系(最容易搞混的一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填 A107040。加计扣除属于税前扣除范畴,填在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其结果进入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调减栏,最终影响主表第 23 行应纳税所得额。
A107040 只管税率式/税额式减免(直接减税),不管税基式优惠(先减少所得额)。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
A107040 只管税率式/税额式减免(直接减税),不管税基式优惠(先减少所得额)。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
| 优惠类型 | 作用环节 | 填哪张表 | 典型例子 |
|---|---|---|---|
| 税基式 | 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A105000 / A107012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0 万以下设备一次性扣除 |
| 税率式 | 降低适用税率 | A107040 | 小微 5%、高新 15% |
| 税额式 | 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 A107050 | 专用设备投资额 10% 抵免 |
四、完整算例:小微 + 研发加计同时存在
丙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26 年数据如下:
- 会计利润:150 万元
- 研发费用实际发生:60 万元(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加计比例 100%)
- 业务招待费超支调增:5 万元
| 步骤 | 金额 | 填在哪个位置 |
|---|---|---|
| 会计利润 | 150 万 | 主表第 13 行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调减) | −60 万 | A107012 → A105000 调减 |
| 业务招待费超支(调增) | +5 万 | A105000 调增 |
| 应纳税所得额 | 95 万 | 主表第 23 行 |
| 按 25% 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 23.75 万 | 主表第 25 行 |
| A107040 第一行减免额(95 × 20%) | 19 万 | A107040 第 1 行 |
| 主表第 28 行应纳税额 | 4.75 万 | 23.75 − 19 |
| 实际税负率 | 5% | 4.75 ÷ 95 |
验算技巧: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率一定是 5%(应纳税所得额口径)。如果你算出来不是 5%,说明减免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某一处错了,可以直接用这个比例做交叉校验。
五、六个实务易错点
- 减免额算成"实际缴的税"。减免额是 25% 与优惠税率之差的乘积,是"省下的",不是"该缴的"。
- 小微和高新同时填。两者对同一笔所得不能叠加,只能选一行填。
- 研发加计扣除填进 A107040。加计扣除走 A107012 → A105000 调减,不进 A107040。
- 忘记判断小微三项指标。减免额按小微填了,但从业人数或资产总额超标,属于不符合条件而享受优惠。
- 主表第 26 行与 A107040 合计对不上。两处数字必须完全一致,对不上说明有行次漏填或表间取数失败。
- 没做留存备查资料。现行政策下多数优惠改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但资料必须真实留存,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拿不出来,优惠会被取消。
申报前自查四件事:① 用"实际税负率 = 5%"校验小微减免额;② 确认高新与小微只填其一;③ 确认加计扣除走的是 A107012 而非 A107040;④ 核对主表第 26 行 = A107040 各行合计。
本文政策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和最新政策文件为准。政策调整时本文会同步更新。
最后更新:2026-10-11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
最后更新:2026-10-11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