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与调增调减
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怎么调整?自产送福利与无偿赠送(2026年度)
视同销售这件事,2026 年分成了两套规则,千万别混着用:增值税把"视同销售"改叫"视同应税交易",情形从原来的八项缩到只剩三项,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赠送客户走"无偿转让货物"要计销项,发放员工走"集体福利"是进项转出,两条路完全相反、买一赠一不算无偿转让,但"没买东西也送"就算,差别在赠品是否与购买行为挂钩、企业所得税仍按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八种用途视同销售,范围比增值税宽、会计不确认收入、税务要确认,A105010 的收入和成本必须成对调整。本文逐条拆。
一、先把两套规则分开:所得税"视同销售" ≠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
这两个词在 2026 年之后指向完全不同的规则,混用必然错。
| 对比项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 | 关键差别 |
|---|---|---|---|
| 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0 号 | 《增值税法》第五条 | 两个税种、两套文件 |
| 情形数量 | 八种用途: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只剩三种(2026 年起) | 所得税范围更宽 |
| 是否含"无偿提供服务" | ✅ 含(用于捐赠、赞助、广告等均视同销售) | ❌ 不含——2026 年起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 | 最容易错的一处 |
| 销售额/收入如何定 | 自 2016 年度汇缴起按公允价值确定(2016 年第 80 号) | 按市场价格确定(增值税法第十九条) | 口径基本一致 |
| 填表 |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或视同销售栏 | 两边都要体现 |
最常见的错:以为增值税不再视同,企业所得税也不用调了。这是两码事——增值税法删掉的情形,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条都没删。无偿提供服务(比如免费给客户做一次培训),增值税不视同,但企业所得税仍可能按"用于广告、赞助"视同销售。
二、增值税:2026 年起只剩三种情形
《增值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 原"视同销售"情形(2026 年前) | 2026 年起 | 说明 |
|---|---|---|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 ❌ 不再列举 | 按正常销售或受托代销规则处理 |
| 销售代销货物 | ❌ 不再列举 | 同上 |
| 跨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非同一县市) | ❌ 不再列举 | 更看重"资产权属是否真正转移、是否最终用于对外销售" |
|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不再列举 | 非应税项目概念已调整 |
|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保留(第五条第一项) | 仍视同应税交易 |
| 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 不再列举 | 投资属有偿转让,按正常应税交易 |
| 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 不再列举 | 同上 |
|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 ✅ 保留(第五条第二项"无偿转让货物") | 外来货物赠送同样视同 |
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是这次最大的松绑。但要与"进项转出"区分开: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按视同应税交易处理;但工作餐对应采购的货物、服务属于"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依《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不得抵扣,需作进项转出。不视同销售 ≠ 进项还能抵。
三、赠客户、发员工、自产送福利:三种场景三条路
| 场景 | 增值税处理 | 进项税额 | 企业所得税 |
|---|---|---|---|
| 自产产品发放员工福利 | 视同应税交易(第五条第一项),按市场价格计提销项 | 自产货物无外购进项;对应耗用的进项正常抵扣 | 视同销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福利");按公允价确认收入、成本结转 |
|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 | 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第五条第二项),计提销项 | 不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可以抵扣 | 视同销售;赠送支出还可能涉及业务招待费或捐赠的限额判断 |
| 外购物品发放员工 | 不视同(非自产、非无偿转让) | 属"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进项不得抵扣,已抵的转出 | 视同销售("职工福利"用途);同时并入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 |
| 自产产品用于样品、广告 | 无偿转让货物 → 视同应税交易 | 自产货物对应进项可抵 | 视同销售;样品支出计入销售费用,按实际列支 |
算例 1(自产产品发员工福利):某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员工,成本 80 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市场价格 100 万元,适用 13% 税率。
·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销项税额 = 100 × 13% = 13 万元
· 会计: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应付职工薪酬 = 80 + 13 = 93 万元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100 万、视同销售成本 80 万 → 调增 20 万(填 A105010)
· 同时职工福利费按 93 万元列支,受工资薪金总额 14% 限额约束,超限额部分还要再调增
· 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销项税额 = 100 × 13% = 13 万元
· 会计: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应付职工薪酬 = 80 + 13 = 93 万元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100 万、视同销售成本 80 万 → 调增 20 万(填 A105010)
· 同时职工福利费按 93 万元列支,受工资薪金总额 14% 限额约束,超限额部分还要再调增
算例 2(外购礼品赠客户):企业购入礼品一批,含税价 11.3 万元(不含税 10 万,进项 1.3 万),全部无偿赠送给客户。
· 增值税:属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销项税额 = 10 × 13% = 1.3 万元
· 进项:赠客户不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的 1.3 万元进项可以抵扣
· 结果:销项 1.3 万 − 进项 1.3 万 = 0,增值税净额为零,但必须分别申报,不能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10 万、成本 10 万(无差异);赠送支出按性质判断是否受业务招待费 60% 与 5‰ 限额约束
· 增值税:属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销项税额 = 10 × 13% = 1.3 万元
· 进项:赠客户不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的 1.3 万元进项可以抵扣
· 结果:销项 1.3 万 − 进项 1.3 万 = 0,增值税净额为零,但必须分别申报,不能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10 万、成本 10 万(无差异);赠送支出按性质判断是否受业务招待费 60% 与 5‰ 限额约束
把"赠客户"和"发员工"搞反,是最常犯的错。赠客户:视同应税交易 + 进项可抵。发员工(外购):不视同 + 进项不得抵扣。这两条完全相反,一旦做反,要么少计销项,要么多抵进项,都会被查出来。
四、买一赠一:开票方式决定要不要视同
判断标准只有一条——赠品的取得是否与购买行为挂钩。组合销售中赠品是因购买才获得的,价值已包含在价款中,不构成"无偿转让";与购买行为无关的赠送,才属于无偿转让货物。
| 促销形式 | 是否无偿转让 | 增值税 | 开票方式 |
|---|---|---|---|
| 买一赠一(买 A 送 B) | ❌ 不构成 | 按实收金额计税,赠品不视同应税交易 | 同一张发票分行填列 A、B 金额,再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票面合计按实收 |
| 满额赠(满 1000 送 100) | ❌ 不构成 | 同上,折扣随销售额发生 | 按组合销售处理,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 |
| 未购买即赠送(街头派样、随机派发) | ✅ 构成 | 视同应税交易,按市场价格计提销项 | 按视同销售申报;个税上还可能涉及"偶然所得"代扣(2019 年第 74 号) |
| 向客户赠送样品(无购买) | ✅ 构成 | 视同应税交易 | 视同销售申报;企业所得税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 |
算例 3(买一赠一开票):家电卖场买洗碗机(标价 3000 元)送同型号消毒碗柜(市价 1000 元),顾客实付 3000 元。
· 开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行填列洗碗机 3000 元、消毒碗柜 1000 元,再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1000 元
· 票面合计销售额 = 3000 元
· 增值税:仅按实收 3000 元为基数计算,碗柜不作视同应税交易
· 若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或写在备注栏,可能被认定为无偿赠送,需视同销售——开票方式直接决定税负
· 开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行填列洗碗机 3000 元、消毒碗柜 1000 元,再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1000 元
· 票面合计销售额 = 3000 元
· 增值税:仅按实收 3000 元为基数计算,碗柜不作视同应税交易
· 若折扣额另开红字发票或写在备注栏,可能被认定为无偿赠送,需视同销售——开票方式直接决定税负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成本必须成对调整
会计上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税务上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同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只调收入不调成本,等于白送税。
算例 4(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企业将自产产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成本 60 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 100 万元,税率 13%。
· 增值税: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销项 = 100 × 13% = 13 万元
· 会计:营业外支出 = 60 + 13 = 73 万元,不确认收入
· 企业所得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 100 万 − 视同销售成本 60 万 = 调增 40 万
· 捐赠支出按 113 万元(公允价值 100 + 销项 13)确认,受年度利润总额 12% 限额约束,超限额部分结转三年
· 合计影响:视同销售调增 40 万 + 捐赠限额调增(若有)
· 增值税:无偿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销项 = 100 × 13% = 13 万元
· 会计:营业外支出 = 60 + 13 = 73 万元,不确认收入
· 企业所得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 100 万 − 视同销售成本 60 万 = 调增 40 万
· 捐赠支出按 113 万元(公允价值 100 + 销项 13)确认,受年度利润总额 12% 限额约束,超限额部分结转三年
· 合计影响:视同销售调增 40 万 + 捐赠限额调增(若有)
| 事项 | 申报表 | 填报要点 |
|---|---|---|
| 视同销售收入 | A105010 第 1 行"视同销售收入" | 按公允价值/市场价格填;同时反映到主表收入 |
| 视同销售成本 | A105010 第 11 行"视同销售成本" | 必须与收入成对填,否则白白多缴税 |
| 自产用于职工福利 | A105010 + A105050 | 视同销售调增后,职工福利费另受 14% 限额约束 |
| 自产用于捐赠 | A105010 + A105070 | 捐赠支出另受 12% 限额,超额结转三年 |
| 自产用于广告、样品 | A105010 + A105060 | 广告费另受 15%(特定行业 30%)限额,可无限期结转 |
|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 A105010(视同销售)+ 进项转出 | 增值税进项转出与所得税视同销售分别处理 |
六、汇算前 30 天:视同销售自查清单
- 已把全年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业务全部梳理出来
- 已梳理无偿赠送(赠客户、赠样品、随机派发)的业务,确认哪些构成"无偿转让货物"
- 已区分赠客户(视同应税交易、进项可抵)与发员工(不视同、进项转出)
- 买一赠一、满额赠已按组合销售开票,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
- 无偿提供服务的,已确认增值税不再视同,但对应进项已作转出
- 企业所得税仍按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八种用途逐条比对,未因增值税放宽而漏调
- A105010 的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成对填报,无只调收入不调成本
- 视同销售涉及的捐赠、广告费、职工福利费,已分别测算限额并登记结转台账
-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已按"偶然所得"20% 代扣个税(2019 年第 74 号)
- 销售额按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定,未沿用已废止的旧口径(828 号第三条已废止,2016 年第 80 号)
- 已复核跨机构移送、货物对外投资等情形在新法下的处理,未沿用旧规
- 视同销售的销项已如实申报,与 A105010 数据能勾稽
业务招待费的限额与基数见业务招待费能扣多少;捐赠支出的 12% 限额与三年结转见捐赠支出怎么扣除;广告费的限额与结转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怎么扣除;职工福利费 14% 的基数见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随机赠品的个税见电商直播行业汇算清缴;A105000 的填报方法见A105000 怎么填;完整的调增项目可对照纳税调增项目全清单;本系列的行业差异总览见各行业汇算清缴差异大全。
本文政策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和最新政策文件为准。2026 年 1 月 1 日《增值税法》施行后"视同应税交易"由八项缩减为三项,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差异加大;买一赠一的开票方式、赠品是否构成无偿转让,各地执行可能存在细节差异,涉及金额较大的建议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政策调整时本文会同步更新。
最后更新:2026-10-30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
最后更新:2026-10-30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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