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汇算清缴

旅行社汇算清缴怎么做?差额扣除、代收代付与导游用工

2026-11-08 · 6 次浏览 · -- · 主理:中级会计师(从业 10 余年) · 汇算清缴指南网
适用:202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报送期限 2027 年 5 月 31 日 · 覆盖 2026 年增值税法施行后旅游服务差额扣除口径、总额法与净额法、包机切位损失、OTA 佣金限额与导游用工

旅行社做汇缴,比一般服务业多出五件绕不开的事:团费里绝大部分是替游客付给酒店、车队、景区、地接社的钱,增值税端 2026 年起按衔接公告允许差额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收入并不因此变成净额,把差额后的余额直接当所得税收入,会连锁打掉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佣金三个限额的基数;差额扣除只认六类价款、要凭合规凭证留存备查、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对应进项也不能再抵;包机切位、买断客房这类预付成本,成团不足形成的损失要走资产损失路径,不能按固定比例年年预提;OTA 平台佣金受 5% 限额约束,技术服务费与配送费要拆开;导游有专职、临时带团、只挂证三种,工资、劳务报酬与个税扣缴各不相同。这五件都跟旅游业务的结算结构绑在一起,换成别的行业就不成立。

一、最容易错的一件事:增值税差额不等于所得税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这是 2026 年增值税法施行后的衔接口径,不再是原营改增试点文件的附件规则,而且要留意该条明确只执行到 2027 年底。

但企业所得税走的是另一套。按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看风险报酬转移与金额能否可靠计量;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企业要判断自己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自组团、自主定价、承担成团与履约主要责任、承担存货(机位、客房)风险的,按总额确认收入、把代付金额确认为成本;纯粹代订机票酒店、只收手续费的代理业务,才按净额确认佣金收入。增值税的差额扣除是销售额计算口径,不改变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上的收入总额判断。

把两个口径混成一个,错的不是一笔收入,是三个限额的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业务招待费 5‰、手续费及佣金 5%,都以营业收入或合同收入为基数。若把差额后的净额当收入,这三项限额会同步被压到原来的十分之一甚至更低,后续年度又无法回头补扣。这是旅行社汇缴里金额影响最大、也最不容易在申报表上被自己发现的一处错误。

算例 1 · 106 万团费,增值税只按 10 万计,所得税收入却是 100 万。某旅行社 2026 年组织一个国内游系列团,向游客收取含税团费 1,060,000 元(旅游服务按 6% 测算),当期支付并取得合规凭证的六类价款如下:

代付项目含税金额是否属可扣除价款
住宿费318,000是
餐饮费159,000是
交通费212,000是
门票费106,000是
支付给地接社的旅游费用159,000是
六项合计954,000签证费本期为 0

增值税端:差额扣除后含税销售额 = 1,060,000 - 954,000 = 106,000 元;不含税销售额 = 106,000 ÷ 1.06 = 100,000 元;当期销项税额 = 100,000 × 6% = 6,000 元。

企业所得税端(总额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 1,060,000 ÷ 1.06 = 1,000,000 元;代付款项按不含税口径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 954,000 ÷ 1.06 = 900,000 元;毛利 100,000 元。注意毛利恰好与增值税差额后的不含税销售额相等,但过程完全不同——这正是两个口径容易被误认为一回事的原因。

若误按 100,000 元确认所得税收入:收入少计 900,000 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从 150,000 元降到 15,000 元(差 135,000 元),业务招待费 5‰ 从 5,000 元降到 500 元;一旦当年有相应支出,超限额部分就得白白发一笔纳税调增。

对应的两组分录(增值税会计按现行规定列示,2026 年增值税法施行后的科目口径以现行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① 收取团费,按全额确认收入与销项
借 银行存款 1,06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借方 1,060,000 元;贷方 1,000,000 + 60,000 = 1,060,000 元,含税价已拆成不含税收入与销项税额两行,分录配平。

② 支付六类代付款项,差额扣除对应税额通过销项税额抵减反映
借 主营业务成本 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4,000
贷 银行存款 954,000

借方合计 900,000 + 54,000 = 954,000 元,与贷方相等,分录配平。可抵减税额 = 954,000 ÷ 1.06 × 6% = 54,000 元;当期实际应缴增值税 = 60,000 - 54,000 = 6,000 元,与按差额直接计算的结果一致。总额法与净额法下的收入总额不变,只是成本与税金的列示路径不同,关键是别把第 ① 笔的收入写成 100,000 元。

二、六类可扣除价款:凭证、开票与进项三条硬约束

2026 年第 10 号把能扣的项目写死为六类,超出范围的门票以外的娱乐项目、购物返佣、给游客的赠品、公司自己车辆发生的油费都不在名单内。第(十一)项与第(十二)项还配了三条硬约束,实务里踩得最多的正是这三条。

约束具体要求常见违规
凭证留存备查扣除价款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境内单位或个人以发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财政票据为凭证,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以签收单据为凭证,必要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确认证明;缴纳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凭证只有地接社的结算单没有发票;凭证上的行程、日期、人数与实际团队对不上
不得重复享受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笔酒店住宿费既做了差额扣除,又把专票进项抵了
开票限制按第四条第(六)项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对扣除部分全额开专票给企业客户,导致差额扣除被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端同样适用:代付的 900,000 元要结转到成本,靠的是合同、行程单、结算单、发票与付款流水能对上,而不是一张汇总的"团费成本表"。旅游旺季团队密集、地接社跨月结算,最容易出现凭证信息与行程不一致,建议按团号建一张"收入—六类代付—凭证—差额扣除"四栏台账,逐团勾稽,既能支撑增值税差额,也能支撑所得税成本。

三、包机切位、买断客房与 OTA 佣金:两类不能混算的成本

预付的机位与客房不是发生即费用。包机切位、买断客房在支付时先挂预付账款,按实际成团与出票情况结转成本;因成团率不足、机位或房间作废而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属于实际资产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经申报不得扣除。这份办法是部分有效的: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资料报送要求自 2017 年度汇缴起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废止,改为留存备查,第十二条自 2013 年度起废止,办法主体仍有效。要留的是包机合同、切位确认单、付款凭证、成团与取消记录、作废说明与责任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五十五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不能按"全年团费的 3%"这类固定比例年年预提一笔"切位损失"。

算例 2 · OTA 佣金 5% 限额与技术服务费拆分。该社 2026 年通过在线平台收客,按平台服务协议确认的不含税收入 3,000,000 元,平台按 8% 收取佣金 240,000 元,另按单结算技术与信息服务费 60,000 元,两项均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318,000 元。

支付时的分录
借 销售费用——平台佣金 240,000
销售费用——技术与信息服务费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00
贷 银行存款 318,000

借方合计 240,000 + 60,000 + 18,000 = 318,000 元,与贷方相等;不含税费用 300,000 元对应进项 18,000 元,分录配平。

限额判断:财税〔2009〕29 号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 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且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扣除(委托个人代理除外)。以 3,000,000 元为基数,限额 = 3,000,000 × 5% = 150,000 元;实际佣金 240,000 元,调增 90,000 元,按 25% 测算补税 22,500 元。

拆分要点:技术与信息服务费 60,000 元是平台提供系统、数据接口的 service 对价,不是促成交易的佣金,凭合规发票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不进 5% 限额。反过来把佣金包装成"技术服务费"全额扣除,或把两项合并 300,000 元一起套限额,结论都会偏。若平台以"渠道收入"还是"全店营业收入"作为协议计费基数有争议,需结合平台协议条款与主管税务机关掌握口径确定,别把全社收入一股脑当基数。

四、导游用工、质保金与责任险:三项行业专属判断

用工形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专职导游:签劳动合同、有排班带团记录、按月发薪按工资薪金扣除,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可作三项经费基数按工资薪金累计预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六条)
临时聘用、兼职带团:按团或按次结算,无固定劳动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中季节工、临时工等区分口径仍有效(⚠️ 该文件部分有效:其中"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部分已废止,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按实际提供的劳务凭结算单与合规凭证扣除按劳务报酬预扣(2018 年第 61 号第八条:每次收入不超 4000 元减除费用 800 元,4000 元以上按 20% 减除)
只把导游证挂靠在社里、本人不带团按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合理工资薪金五原则,缺乏排班、带团与考勤记录,真实性难成立,应调增工资表与个税申报一致但无真实用工,属两头风险

带团期间垫付的门票、餐费也要分开看:凭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代垫款项报销,不构成个人所得;按天发放定额包干、且人人有份固定发放的,可能落到国税发〔1994〕89 号第二条第二款所说"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津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真正按出差天数与审批发放、有行程支撑的差旅费津贴与误餐补助,才落在不征税那一侧。

质保金不是费用,责任险要单独判断。按旅游行业规定缴存、专户管理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本质上是受限货币资金,资产负债表中仍属企业资产,缴存与按规定补存都不作为费用税前扣除;只有实际被依法划扣、且符合损失条件的部分,才按资产损失规则处理。旅行社责任险保障的是企业对游客的赔偿责任,与"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是一回事,企业所得税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是否与取得收入有关、是否合理判断;但各地对这类经营责任类保险的掌握口径存在差异,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一贯执行,不要一年一变。

一句话收尾:先按主要责任人/代理人把所得税收入定成总额还是净额,再把增值税六类差额扣除按团号配上凭证、盯住不得开专票与进项不得重复抵扣;接着把包机切位损失走资产损失申报、把 OTA 佣金与技术服务费拆开算限额;最后用排班带团记录把三类导游钉住,并区分质保金与责任险。旅行社的调整,多半出在"税种口径互相搬用"和"按团号对不上凭证"上,而不是税率算错。

五、汇算前 30 天:旅行社自查清单

  • 已按主要责任人/代理人逐条业务判断收入口径,自组团按总额确认收入、代付金额结转成本,纯代理业务按净额确认佣金
  • 未把增值税差额扣除后的余额直接当作企业所得税收入,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佣金三个限额均按正确的收入基数计算
  • 旅游服务差额扣除仅使用 2026 年第 10 号第四条第(六)项列举的六类价款,超范围项目已剔除,且留意该政策执行期至 2027-12-31
  • 六类扣除价款均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备查,支付境内凭发票或财政票据、支付境外凭签收单据,凭证上的行程、日期、人数与实际团队一致
  • 差额扣除的相关价款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凭证若属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未再重复抵扣
  • 已按团号建立"收入—六类代付—凭证—差额扣除"台账,与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成本明细逐团勾稽
  • 包机切位、买断客房按实际成团结转成本,无法收回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申报扣除、资料留存备查
  • 未按固定比例预提"切位损失"等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预提项目已清理调增
  • OTA 平台佣金按财税〔2009〕29 号以服务协议确认收入金额的 5% 计算限额,超限部分已调增;佣金均通过转账支付
  • 技术与信息服务费、配送费等非佣金支出凭合规发票单独归集,未并入佣金限额,也未反向把佣金包装成服务费
  • 专职导游、临时带团、挂证不到岗三类用工分别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真实性存疑处理,排班带团记录、结算单与个税申报一致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受限资金核算未作费用扣除;旅行社责任险口径已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一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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