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返聘工资能税前扣除吗
季节工、临时工、在校实习生、退休返聘这四类人,汇缴时多出三件事:他们付的钱算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决定了要不要发票、按哪个所得项目代扣个税;能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直接决定福利费 14%、工会经费 2%、职工教育经费 8% 三个限额的基数,少算一块会连带三处调增;最后还要看年末计提的钱有没有在次年 5 月 31 日前真正发出去。把这三层分开,才不会在 A105050 上多调几十万。
一、先定关系:四类用工,两条扣除路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给了这四类人一个明确身份: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分别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一句是全篇的枢纽——它解决的不是"能不能扣",而是"扣了之后算不算工资总额"。
这条公告是部分有效的,写材料时别照抄全文:第一条中「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表述已自 2015-05-08 起废止,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执行;第一条其余四类用工,以及公告第三、五、六、七、八条仍然有效。汇缴底稿里如果还把劳务派遣一并塞进 15 号第一条,口径就错了。
实务上最容易混的是"直接雇"和"通过第三方雇"。前者即使没签正式劳动合同、只签了三个月用工协议,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雇用关系,走工资薪金;后者是企业向劳务派遣公司买服务,钱付给公司、由公司发工资,走劳务费。两者的发票要求、个税扣缴义务、能不能进三项经费基数,三项都不一样。
| 用工形式 | 关系凭证 | 企业所得税 | 个税项目 | 要不要发票 |
|---|---|---|---|---|
| 旺季季节工、临时搬运工 | 用工协议、考勤表、银行代发流水 | 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 工资薪金所得 | 不需要,凭内部凭证 |
| 在校实习生(三方协议) | 学校三方协议、实习津贴发放名册 | 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 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看是否构成任职受雇 | 按个税口径配套 |
| 退休返聘(符合再任职条件) | 一年以上聘用协议、同等福利与考核记录 | 工资薪金,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 工资薪金所得 | 不需要,凭内部凭证 |
| 退休返聘(不符合条件、按项目结算) | 劳务合同、成果验收单、个人代开发票 | 劳务费,不进工资总额基数 | 劳务报酬所得 | 需要合规发票 |
| 劳务派遣:钱付给派遣公司 | 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发票、结算单 | 劳务费,不进工资总额基数 | 由派遣公司履行扣缴义务 | 需要发票 |
| 劳务派遣:岗位津贴直接发给个人 | 发放名册、银行流水 | 工资薪金或福利费,可进基数 | 工资薪金所得,用工方代扣 | 不需要 |
最后两行的分界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同一批派遣员工,公司付的那部分和直接补给个人的那部分,要拆开归集,不能图省事全记一笔"劳务费"。
二、算例 1 · 87.6 万用工支出,怎么改变三个限额的基数
某制造公司 2026 年度,除正常员工外另发生以下支出,全部已通过银行代发、有考勤与签收记录:
| 项目 | 金额 | 归集 | 是否进工资总额基数 |
|---|---|---|---|
| 旺季季节工 20 人(3 个月) | 360,000 元 | 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 进 |
| 车间临时搬运工(按次结算) | 120,000 元 | 制造费用 | 进 |
| 在校实习生 4 人实习津贴 | 96,000 元 | 管理费用 | 进 |
| 退休返聘技术顾问(2 年协议) | 180,000 元 | 管理费用 | 进 |
| 付劳务派遣公司(取得专票) | 240,000 元 | 劳务费 | 不进 |
| 直接发给派遣员工岗位津贴 | 60,000 元 | 工资薪金 | 进 |
| 合计 | 1,056,000 元 | — | 其中 816,000 元进基数 |
公司原有合理工资薪金总额 2,000,000 元;年末计提 12 月工资 150,000 元,已于 2027 年 1 月 15 日发放。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汇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扣除,因此这 150,000 元同样计入 2026 年度基数。
正确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 2,000,000 + 816,000 + 150,000 = 2,966,000 元。
三项经费限额与实际发生额(福利费 380,000、工会经费 55,000、教育经费 200,000):
| 项目 | 限额率 | 正确限额(基数 296.6 万) | 误按 215 万算的限额 | 差异 |
|---|---|---|---|---|
| 职工福利费 | 14% | 415,240 元,380,000 全额扣 | 301,000 元,调增 79,000 | 79,000 |
| 工会经费 | 2% | 59,320 元,55,000 全额扣 | 43,000 元,调增 12,000 | 12,000 |
| 职工教育经费 | 8% | 237,280 元,200,000 全额扣 | 172,000 元,调增 28,000 | 28,000 |
把 81.6 万误挡在基数外,A105050 上会凭空多出 119,000 元调增,按 25% 测算多缴 29,750 元。其中福利费、工会经费的超限是永久性差异,教育经费超 8% 的部分按财税〔2018〕51 号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性质不同,别一笔"补税了事"。
对应的账务处理,四类雇用工计提与代发(全年合计 756,000 元,代扣个税 18,000 元、实发 738,000 元):
① 计提四类雇用人员薪酬
借 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360,000
制造费用——临时工工资 120,000
管理费用——实习津贴 96,000
管理费用——返聘薪酬 18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56,000
② 银行代发并代扣个税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56,000
贷 银行存款 738,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8,000
③ 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254,400 元(不含税 240,000 元、进项税额 14,400 元,税率 6%)
借 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00
贷 银行存款 254,400
④ 直接发放派遣员工岗位津贴
借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0,000
贷 银行存款 60,000
第 ① 笔借方 360,000 + 120,000 + 96,000 + 180,000 = 756,000,与贷方相等;第 ② 笔 738,000 + 18,000 = 756,000;第 ③ 笔 240,000 + 14,400 = 254,400,含税价已拆成不含税成本与进项税额两行,全部配平。若派遣方按差额征税开具发票,进项按票面税额抵扣,不要把 6% 硬套上去。
三、退休返聘:四条同时满足,才按工资薪金走
退休人员能不能按"工资薪金"处理,不是看协议上写"聘用"还是"顾问",而是看国税函〔2006〕526 号列出的四个条件是否同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7 号确认沿用):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关系;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四条齐备,按国税函〔2005〕382 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不同时具备,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个人端税目变了,企业端也跟着变:走劳务报酬,通常要有个人代开的合规发票和劳务合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走工资薪金,凭内部薪酬表、考勤与银行流水即可,但用工方要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口径差异要如实说明:各地对"实习生是否构成任职受雇"掌握尺度并不完全一致。多数情形按劳务报酬预扣,也有地方依三方协议与实际管理关系按工资薪金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六条要求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实习津贴究竟按哪一项申报,建议结合三方协议条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口径确定后固定执行,不要同一年两种做法并存。
四、算例 2 · 同样是 18 万,返聘与兼职的个税差在哪
某公司聘一位已退休的技术顾问,全年报酬 180,000 元,按月 15,000 元支付。假设全年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24,000 元、专项附加扣除 24,000 元,基本减除费用 60,000 元。
方案 A:签 2 年聘用协议、与正式员工同等福利与考核(符合再任职四条件)
按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180,000 − 60,000 − 24,000 − 24,000 = 72,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
72,000 × 10% − 2,520 = 4,680 元全年预扣税额;
企业端不需发票,凭薪酬表与银行流水扣除,且 180,000 元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方案 B:按项目签 3 个月劳务合同、不享受同等福利(属兼职劳务)
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每次 15,000 × (1 − 20%) = 12,000 元,预扣率 20%,每次 2,400 元,全年 12 次合计 28,800 元;
企业端需取得合规发票与成果验收资料,180,000 元作为劳务费,不进工资总额基数。
别只看预扣差额:劳务报酬在年度汇算时按收入减除 20% 费用后的余额(180,000 × 80% = 144,000 元)并入综合所得,144,000 − 60,000 − 24,000 − 24,000 = 36,000 元,全年应纳税额 36,000 × 3% = 1,080 元,多预扣的 27,720 元可申请退税。所以方案 B 预扣阶段多交 24,120 元,汇算后最终税负反而低 3,600 元。
结论:这不是"选哪个税少"的选择题。用工实质决定税目,企业能做的是把协议期限、考勤与休假待遇、福利培训、考核晋升这四项证据留齐。为了少代扣个税倒签成劳务合同,企业所得税端会丢掉 18 万基数,还可能因凭证不合规被调整,得不偿失。
五、四个容易翻车的边界
"合理工资薪金"仍有五道门槛。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要求,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应当符合: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订的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且调整有序、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季节工按日结、临时工按次结,金额波动大不构成问题,但现金发放、无签收、无考勤、不申报个税,任一条都足以让这笔支出在核查时被否掉。
福利费与工资薪金要拆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一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不能同时符合的,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给季节工发的防暑降温物品、给实习生报销的餐费,属于福利性质,别混进"工资"抬高基数。
计提未支付看时点。前面算例里的 150,000 元之所以能进 2026 年度,是因为 2027 年 1 月 15 日已实际发放,落在汇缴结束前。若拖到 2027 年 6 月才发,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就不能在 2026 年度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以后年度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追补规则处理(追补期限不超过 5 年,需专项申报)。
凭证按支出形态各自留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要求税前扣除凭证反映业务真实:雇用类支出留用工协议、考勤表、工资表、银行代发流水与个税申报记录;劳务类支出留合同、发票、验收单与付款回单;劳务派遣还要留派遣协议与结算单,并区分付公司与付个人两笔。把这些统统打成一张自制汇总表,是核查时最经不起问的做法。
一句话收尾:先按"直接雇用 / 通过第三方"分清路径,再把能进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的部分单独归集,重算三个限额,最后核对计提工资的实际发放时点与个税申报。顺序反了,A105050 上的调增往往是连带错的。
六、汇算前 30 天:四类用工支出自查清单
- 逐笔区分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人员与劳务派遣,确认没有把付给派遣公司的钱记成工资薪金
- 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时,确认已剔除其中已废止的劳务派遣用工表述
-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三条,把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津贴单独归集并计入工资薪金基数
- 重算全年工资薪金总额基数,据此复核福利费 14%、工会经费 2%、教育经费 8% 三个限额
- 核对年末计提工资的实际发放日期,是否在次年 5 月 31 日前,超期的已作调增
- 退休返聘人员逐一核对 526 号四条件,留存一年以上协议、休假待遇、同等福利与考核晋升记录
- 按劳务报酬结算的兼职、顾问支出,已取得合规发票与成果验收资料,无发票的已调增
- 核对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五项合理性条件,特别是代扣代缴个税是否已全员全额申报
- 给季节工、实习生发放的实物福利与现金补贴已从工资薪金中剔除,改按职工福利费归集
- 核对 A105050 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与工资表、限额计算底稿勾稽一致
- 教育经费超限额部分已按财税〔2018〕51 号建立结转台账,未当成永久性差异一次性处理
- 各类凭证按雇用、劳务、派遣三类分别归档,标注所属年度与对应人员名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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