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体汇缴
核定征收需要汇算清缴吗?B类表怎么填(含应税所得率与定期定额的区别)
"核定征收不用汇算清缴"这句话只对了一半。核定征收分两种:核定应税所得率要做年度申报(填 B 类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定期定额)才不做汇算清缴。两者的申报义务完全不同。
一、判断树:你属于哪一种
- 打开电子税务局,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鉴定。显示为"查账征收"→ 填 A 类表,必须汇算清缴。
- 显示为"核定应税所得率" → 填 B 类表,需做年度申报,但不涉及 A105000 那一套纳税调整表。
- 显示为"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定期定额) → 不进行汇算清缴,按核定额申报缴纳即可。
- 年度中间被改为查账征收 → 从改变之日起按查账征收处理,当年一般要做汇算清缴,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一句话记住:只要你的税是"按收入算出来的"(应税所得率),就要年度汇算申报;只要你的税是"税务机关直接定死的"(定额),就不做汇算清缴。
二、核定征收的两种方式与计算
| 核定方式 | 怎么算应纳税所得额 | 是否做汇算清缴 |
|---|---|---|
| 核定应税所得率 |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额 × 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 ÷(1 −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 需要,填 B 类表 |
|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定期定额) | 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 不需要 |
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国税发〔2008〕30 号第八条)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幅度 |
|---|---|
| 农、林、牧、渔业 | 3% – 10% |
| 制造业 | 5% – 1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5% – 20% |
| 交通运输业 | 7% – 15% |
| 建筑业 | 8% – 20% |
| 饮食业 | 8% – 25% |
| 娱乐业 | 15% – 30% |
| 其他行业 | 10% – 30% |
具体适用哪一档,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幅度内确定并告知纳税人。
三、B 类表怎么填
| 行次 | 项目 | 计算方法 |
|---|---|---|
| 第 1 行 | 收入总额 | 按收入总额核定方式填写;含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
| 第 2 行 | 减:不征税收入 | 如财政拨款、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等 |
| 第 3 行 | 减:免税收入 | 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 |
| 第 4 行 | 应税收入额 | = 第 1 行 − 第 2 行 − 第 3 行 |
| 第 5 行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数填 |
| 第 6 行 | 应纳税所得额 | = 第 4 行 × 第 5 行 |
| 第 7–9 行 | 按成本费用核定方式 | 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 ÷(1 −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
| 第 10 行 | 税率 | 25%(法定税率) |
| 第 11 行 | 应纳所得税额 | = 第 6 行(或第 9 行)× 第 10 行 |
| 第 12 行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如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等(见第五节) |
| 第 13 行 |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各季度(月)预缴合计 |
| 第 14 行 | 应补(退)所得税额 | = 第 11 行 − 第 12 行 − 第 13 行 |
四、完整算例
U 公司(批发零售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率 10%。2026 年:
| 项目 | 金额 |
|---|---|
| 收入总额(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 | 600.00 万元 |
| 其中: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 | 20.00 万元 |
| 应税收入额 | 600 − 20 = 580.00 万元 |
| 应税所得率 | 10% |
| 应纳税所得额 | 580 × 10% = 58.00 万元 |
| 税率 | 25% |
| 应纳所得税额 | 58 × 25% = 14.50 万元 |
| 全年已预缴 | 13.00 万元 |
| 应补所得税额 | 14.5 − 13.0 = 1.50 万元 |
按成本费用核定的情形
若 U 公司账目混乱、收入难以核实,但成本费用可核实为 522 万元,应税所得率 10%:
应纳税所得额 = 522 ÷(1 − 10%)× 10% = 522 ÷ 0.9 × 0.1 = 58.00 万元
两种方式结果一致,但由税务机关核定按哪种方式执行,企业不能自行选择。
应纳税所得额 = 522 ÷(1 − 10%)× 10% = 522 ÷ 0.9 × 0.1 = 58.00 万元
两种方式结果一致,但由税务机关核定按哪种方式执行,企业不能自行选择。
五、核定征收能不能享受优惠
两点必须提前确认:
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财税〔2009〕69 号第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实务中存在地区口径差异,务必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要自行按 5% 税负申报。
② 亏损弥补与加计扣除。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收入(或成本费用)× 应税所得率直接算出来的,不存在"纳税调整"环节,因此:既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需要通过调整表计算的优惠。
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财税〔2009〕69 号第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实务中存在地区口径差异,务必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要自行按 5% 税负申报。
② 亏损弥补与加计扣除。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收入(或成本费用)× 应税所得率直接算出来的,不存在"纳税调整"环节,因此:既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需要通过调整表计算的优惠。
六、四个实务易错点
- 以为核定征收一律不用汇算清缴。只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要做年度申报,填 B 类表。
- 用 A 类表申报、还填 A105000。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填 B 类表,不涉及纳税调整表,A105000 那一套与核定征收无关。
- 自行按小型微利 5% 税负申报。政策上有"暂不适用"的规定,地区口径不一,需事先确认。
- 试图在核定征收下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享受加计扣除。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已是最终结果,无调整空间;确有需要的,应改善核算条件、申请转为查账征收。
申报前核对四件事:① 确认本企业征收方式(查账 / 核定应税所得率 / 定期定额);② 若为核定应税所得率,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率档位;③ 收入总额中剔除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④ 已预缴税额与申报系统数据核对一致。
本文政策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和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最后更新:2026-10-10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
最后更新:2026-10-10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