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与鉴证

汇算清缴一定要出鉴证报告吗?现行规定、四类仍需专项报告的情形

2026-09-25 · 81 次浏览 · -- · 汇算清缴指南网
适用年度:202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7 年 5 月 31 日前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5 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

先给结论: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已经明确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涉税鉴证报告"的普遍要求。企业可以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不得强制要求提供鉴证报告。但——这个"不需要"有几个重要的例外,以及一个很多企业至今没搞清楚的变化:资产损失专项报告被改成了"书面申明"。

一、2018 年第 15 号公告改了什么

事项2018 年之前现行规定
年度汇缴鉴证报告部分地区要求特定企业(如亏损大户、房地产企业)报送❌ 不再要求报送,企业自行申报
资产损失专项报告金额较大的资产损失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 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的书面申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5 号)
资料报送方式部分资料需随申报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不再报送
65 号公告的核心变化: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同时取消了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分类,以及过去要求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的书面申明。

二、四类"实际上仍需要"的情形

虽然法律上不强制,但下列情形下,出具专项报告或鉴证意见在实践中仍有实际价值,甚至被税务机关要求:

#情形为什么需要说明
1资产损失金额较大25 号公告仍要求"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专项报告""金额较大"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不同(常见口径:单项损失 500 万元以上,或占同类资产 10% 以上)
2大额亏损、连续亏损税务机关风险核查时,有第三方意见更易通过非强制,但实务中常被建议
3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提供当事各方的情况说明、商业目的说明等部分情形需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争议核查税务机关对研发费用真实性存疑时可聘请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
"资产损失金额较大"这一条不能省。25 号公告对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规定:"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 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 以上,或损失金额 500 万元以上,具体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

虽然 65 号公告取消了"专项报告"的报送要求,但留存备查的资料中仍可能包含这类专业意见——具体口径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判断树:我到底要不要出

  1. 只是常规汇缴、没有特殊事项?→ 不需要,自行申报即可。
  2. 有资产损失?金额是否达到省级税务机关的"较大"标准?→ 未达到:法定代表人等签章的书面申明即可;达到:需准备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专项报告(留存备查)。
  3. 税务机关是否明确要求?→ 若主管税务机关在通知中明确要求提供,应按规定办理(可要求其说明依据)。
  4. 企业自身是否需要降低风险?→ 大额优惠享受、复杂交易,可自愿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作为留存备查资料的一部分。
如果税务机关强制要求鉴证报告怎么办?2018 年第 15 号公告明确了"不得强制"的原则。企业遇到强制要求的情况,可以请税务机关出示依据;若属于风险应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程序的资料提供要求,则属于另一性质的义务,应依法配合。

实务中建议区分:申报环节不得强制要求鉴证;后续管理环节(风险管理、评估、稽查)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谁可以出具(如果要出)

主体可以出具什么监管依据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专项报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相关法规
其他专业技术机构技术鉴定意见(如资产评估、质量检测)行业资质要求
选择时注意查资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在税务机关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报送。可通过税务机关公布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查询渠道核实机构与人员的信用情况,避免委托无资质或信用不良的机构。

五、不出报告,这几件事必须自己做

取消强制鉴证,意味着责任回到企业自己身上。至少要完成:
① 建立完整的纳税调整台账,每一笔调增调减都有依据;
② 资产损失准备书面申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
③ 优惠项目准备留存备查资料(如研发支出辅助账、小微指标计算表);
④ 申报前做内部复核(勾稽校验、税负率校验、预缴核对);
⑤ 全套资料按年度归档,便于后续核查调取。

六、六个实务易错点

  1. 以为"取消鉴证"等于"什么都不用准备"。责任在企业,资料必须留存备查。
  2. 还在按"清单申报/专项申报"分类做。2018 年已取消该分类。
  3. 资产损失只做内部审批,没有书面申明。需法定代表人等三人签章。
  4. 大额资产损失没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达到省级标准的必须准备。
  5. 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一律当成"强制鉴证"。后续管理环节的配合义务是另一回事。
  6. 委托无资质的机构出报告。报告不被认可,钱白花。
申报前自查四件事:① 确认本省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具体标准;② 资产损失已准备书面申明(三人签章);③ 大额损失已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或中介专项报告(如达标准);④ 全部资料按年度归档,随时可调取。
本文政策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和最新政策文件为准。政策调整时本文会同步更新。
最后更新:2026-10-11 · 适用年度:2026 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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