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网小编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推广费视同销售汇算清缴的会计知识,希望对于会计朋友学习的过程中有帮助。
1、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时,其具体做账方式如下: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2、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3、则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4、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一般的分录为借、贷。
1、公司给员工发月饼汇算清缴视同销售这样填。在这个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80万元。
3、视同销售只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填列即可,同时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除另有规定外应该按照资产移送时的公允价值确认。例:某生产企业将自产的一批旅行箱对外捐赠(一般捐赠),成本150000元,不含税售价180000元。
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最高按15%的比例汇算清缴。除此之外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汇算清缴。
不需要另外做分录,只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超过标准的部分要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然后超过标准部分登记备查,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汇算中可以相应调减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本年度超过标准的广告费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扣除。
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用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做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缴税额。具体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 贷:长期待摊费用 广告费扣除额标准是,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是,年销售收入的12%以内可以扣除。
1、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包括货物的成本、销售价格、税金及附加等。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确定货物的成本: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确定货物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等。
2、我的建议,如果视同销售了,那么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一个明细科目专门用于核算视同销售的部分,这样在对税务局报送的利润表时就可以照这二个数合计填报,不用到年终汇算清缴时调整了。
3、因为之前企业实际销售额已经扣除了所得税,而随后又有相关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视为实际销售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那么该销售额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且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
4、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贵司将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其他单位,如果单纯的赠送(而非买一赠一或搭售的情形等),是需要针对赠送的货物按照不含税的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5、通过将这些行为视为销售,税务部门可以确保相关税金的及时收取,避免企业利用这些特殊行为逃避税收。同时,这样也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因税收政策漏洞导致的不合理竞争现象。
6、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要窄,一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行为,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二是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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