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汇算清缴035提示,以及汇算清缴后发现账务错误相关的说明,希望对会计朋友们有所启发和帮助。
国税发[1995]197号文应该是仍然有效的。 因为在国税发[2006]62号文件中并没有废止该文件。
国税发(1995)197号文规定了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利润率为10%,该文件是否国税发[1995]197号文应该是仍然有效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原则,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即使经过多次文件清理,该原则依然保留下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该文件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税局出口业务中三流不一致会面临税务风险。三流一致的概念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其中三流即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在国税局出口业务中,这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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