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未付工资汇算清缴的知识,同时也会对未付工资汇算清缴怎么处理进行解释,都是汇算清缴流程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付款项调增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该款项的性质和后续支付情况来确定。对于未支付的工资: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经调增但尚未支付,这部分工资在税务上通常会被视为应税收入,需要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处理方式: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企业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若未能及时提供,则需对未支付的成本进行纳税调增。后续处理:待企业后续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即对之前调增的部分进行相应调整。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不用做账目处理,因为汇算清缴遵循“调表不调账”原则,调整的是汇算清缴的申报表,而非财务报表。这是由于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比如调整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有比例限制的项目,无需更改报表账目。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将这些费用从会计利润中剔除,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账务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申报纳税: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并申报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不需要做账务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主要涉及税前扣除问题,这并不影响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根据税法规定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且符合扣除条件:无需调增若计提的工资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实际发放,且满足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如工资属于合理支出、有合法支付凭证、未超过当地标准等),则该部分工资可在计提年度(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增。
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未支付工资的处理: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未能实际支付已经计提的工资,那么这部分工资就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加上这部分未支付的工资,从而增加其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工资未发先报个税不可行 根据税务局的回复及相关税收法规,工资未发放却先申报个税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税收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等。
工资未发,不可以先报个税。分析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这意味着,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工资的当月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15日前进行申报,而无论发放的是什么时候的工资。
不可以。未发工资先报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风险,具体如下:法律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且符合扣除条件:无需调增若计提的工资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实际发放,且满足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如工资属于合理支出、有合法支付凭证、未超过当地标准等),则该部分工资可在计提年度(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增。
计提以前年度工资,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发放,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发放,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了。扩展阅读: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
职工福利费已计提但未发放,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分析如下:税前扣除情况:企业在计提职工福利费时,如果已经将其在税前扣除,但实际上该费用并未发放给职工,那么在后续的汇算清缴过程中,这部分费用可能需要进行调增。
若未按时发放,需在汇算清缴时对未发放的工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2023年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若在2024年5月31日前仍未支付,则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将该部分金额调增,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换句话说,只要工资的发放符合税法规定,且已经正确地在税前进行了扣除,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对其进行调增。
对于内资企业,处理原则如下:如果在汇算清缴日之前已经发放相关款项,则无需进行纳税调增处理。然而,如果相关款项在汇算清缴日之后仍未发放,则需要将其纳入纳税调增事项。对于外资企业,情况有所不同。如果到年末时相关款项仍未发放,则应将所有未发放款项作为纳税调增事项处理。
1、工资个税是按工资实际发放时代扣代缴的,未放发的工资不需要缴个税,因此个税为多缴了,与企业所得税没有关系,所以实际没有发放的工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填报“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该栏次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累计金额,取数于“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一级科目累计发生额。若企业先申报个税但尚未实际发放工资:只要已通过会计分录计提(如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仍需按计提金额填写此栏。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的填报方法:工资薪金扣除年份的确定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的扣除年份需根据实际支付情况来确定。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上年度计提,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这种情况下,工资薪金可以在计提年度(即上年度)税前扣除。
4、填报依据为“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二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即企业实际发放的税前工资总额(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税前的金额)。填报误区:需区分“实发工资”与“税后工资”,填报数据应与个税申报系统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基数一致。
5、工资薪金的账载金额应填列:“贵公司计提并且计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工资总额”,税收金额应填列:“已计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工资并实际发放的金额”,如果计入成本但是未实际发放(计提未发)的情况,是要做纳税调增的。
6、单次劳务报酬≤500元:无需调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支付单次金额不超过500元(增值税起征点)的劳务报酬时,可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额。
1、已挂账的未发工资不发放了,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会计调整、税务处理及法律和内控管理。会计调整:这部分工资在账务上已经计提,形成了应付职工薪酬的负债。若长期未发放,需按规定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避免长期挂账。
2、未付工资挂账的处理涉及会计和劳动者权益两方面。会计处理方面,在汇算清缴期内(下年度5月前)未实际支付仍挂账的应付工资,不能进行税前抵扣;清缴完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支付该挂账应付工资的,应在支付年度进行税前抵扣。
3、这部分资金必须是公司的资金,用于支付员工的报酬,而非员工的个人财产。这笔未发放的工资应被视为企业未来会实际支付的款项,且挂账处理需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例如资金紧张或特定的支付安排。
4、第一种方式:确认工资拖欠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工资拖欠”科目。这一步骤表示企业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暂时未能支付,因此先将其计入负债类科目中。后续支付拖欠工资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工资拖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通过上述对未付工资汇算清缴的解读,相信作为会计的您一定有了深入的理解,如果未能解决您的汇算清缴疑问,可继续查找本站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