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汇算清缴之后支付,以及汇算清缴做完还能改账么相关的说明,希望对会计朋友们有所启发和帮助。
在汇算清缴后需要补缴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账务处理首先涉及补缴税款的具体记录。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这一步骤是对实际支付税款的确认。当需要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会计处理则更为复杂。
汇算清缴补缴的所得税会计分录做法如下:确认补缴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说明:这一步是为了记录因汇算清缴而需要补缴的所得税金额,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对于补交的所得税,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来说,就是将应交的所得税金额调整到正确的账户中,并对相关的损益科目进行调整。具体处理步骤 记录补交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账簿中,将补交的所得税金额记入“应交税费”科目,作为当期的费用支出。
首先,对于应补缴的税款,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分录为:借方记录“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方记录“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其次,实际缴纳所得税款时,会计分录为:借方记录“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方记录“银行存款”。
缴纳汇算清缴的所得税时的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这一步是实际缴纳所得税时所做的分录,表示企业已经将税款支付给了税务机关。
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跨年5月30日前汇算清缴应补缴税额:会计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缴纳应补税款时: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的会计分录,根据是否应补缴或多缴税额,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汇算清缴补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操作如下:补提所得税时: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以反映补交的税款。月末结转时:需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将调整后的损益转入利润分配。
1、是在汇算清缴后。如果在汇算清缴前,企业可能会连续几个月无法获得利润分配或面临较大的损失,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股东分红的话,就可能使企业产生财务风险或不利影响。汇算清缴后企业剩余的所有利润的一部分,根据企业章程及其法律法规,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排定比例分配给股东的一种利润分配方式。
2、企业盈余公积(未达到50%)不能用于利润分配。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提取各项法定公积金之前,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限制条件参考如下: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3、完成企业所得税缴纳后,一般是汇算清缴后,做利润分配给股东,支付前公司要做股息红利的个税代扣代缴。方式采用报销形式走账索取的合理的发票以后,该有的形式要件都要齐全,比如报销单,该签字的签字,然后就可以采用报销的方式,直接公户转到报销人的个人账户即可。
4、由于会计利润与税务利润的核算方法存在差异,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即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无论是调高还是调低,这种调整并不会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而是与损益表有关。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3、因此计提未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在实际发放年度计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在 12月 31日前 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4、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计提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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