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汇算清缴取票,以及汇算清缴票据相关的说明,希望对会计朋友们有所启发和帮助。
具体而言,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收据记录的费用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在2023年度记录了办公用品支出1000元,但无法取得发票,只能以收据作为入账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将这1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收据是可以入账的,但是由于没有取得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无票支出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所以收据入账是需要纳税调整的。
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可以入账:小规模纳税人收到收据后,是可以将其入账的。这意味着,从会计记录的角度来看,收据可以作为一种凭证,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税前列支需调整: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所得税是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那么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对使用收据入账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调整的收入类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需计税。
1、费用应在发生的年度确认。 发票在次年度取得时,应补充入账并进行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时,可重新办理年度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 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后取得发票时,可依法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利息。
2、上一年已计提的费用今年收到了发票,这样做账 借:其他应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也就是计提费用所使用的科目)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做账毫无关系。
3、当费用已发生,款项已支付,但尚未收到正规发票时,会计需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先将费用正常入账。在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前,收到正规发票即可进行税前扣除。具体操作上,若支付的是预付款,且费用尚未发生,会计应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以反映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4、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企业预先支付了款项但尚未收到发票,可以暂时使用收据作为凭证,记入费用科目。然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没有取得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减成本费用,调增利润。
5、如果未付款未收到发票的,可以在费用发生时,按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计入到对应的科目,比如支付的房租,尚未取得发票的,先做如下分录,借:管理费用—租金,贷:应付账款。待企业实际收到发票时,将发票贴入到上述凭证中,作为原始单据。如果汇算清缴还没有拿到发票的,则应该调增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没有取得发票或其他凭证的可在未来5年内取得并列支是不对的。如果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费用不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成本费用类支付无法取得有效凭证,即发票,虽然凭借合同、送货单、入库单等等可以据实入账,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没有发票,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则相应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通常为每年的5月31日。在此日期之前取得的发票,若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范围,便可计入上一年度的税前费用,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若超过此日期,发票只能用于下一年度的税前费用扣除。
暂估的成本发票最晚需要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拿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为次年的5月31日,因此最迟应在这一时间之前完成发票的报销手续。一旦超过此期限,将无法再进行报销。企业在进行年度税务申报时,必须确保所有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均已纳入,包括在次年5月31日之前的各项费用。
通过上述小编为大家进行的介绍,现在大家应该对于汇算清缴取票有了一定的了,如果还有其他相关疑问可以继续查看本网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