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跨地区?小编老师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可以将其理解为情况有很多种,相关的知识小编老师都会在下述文章中进行阐述的,对你们学习认知这个问题肯定是有所帮助的,建议同学们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学习。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对于跨地区经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纳税申报企业类型”栏次勾选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应填报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纳税申报企业类型”栏次勾选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应填报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纳税年度内,若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总分机构应于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若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的企业,需要实施协同管理。首先,当总机构或汇缴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汇总或合并纳税的申报资料时,若发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的申报内容存疑,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要求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年度内汇总计算预缴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如下方式计算:(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此种情况如前例所示。
税务机关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的企业,需要实施协同管理。首先,当总机构或汇缴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汇总或合并纳税的申报资料时,若发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的申报内容存疑,会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要求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主要依据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8)28号)。根据办法第十八条,企业需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采用规定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月度或季度内就地预缴。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3、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已取消大部分地区税率优惠,过渡期优惠于2012年底终止,西部大开发税率优惠成为唯一保留。总部设立地点选择及合理分配资产、人员、收入,以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关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筹划的核心依据是57号公告。
4、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5、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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