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发票未到汇算清缴的知识,同时也会对汇算清缴未取得发票费用纳税调整如何填进行解释,都是汇算清缴流程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
1、中华。会计网校快乐蓝精灵回复: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月末在货物已到而发票未到的情况下,其财务处理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暂估入账,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金额 不管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暂估入账,都没有包括不计入成本中税金。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3、结论:在会计实务中,月末暂估入账是确保及时性原则和资产、负债、成本准确性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发票未及时到达的情况下。虽然不暂估似乎可行,但这可能违反会计准则,影响财务报表的精确反映。尽管企业间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各异,但核心在于处理存货入库但发票未到的货到票未到情况。
4、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如果由于价格没有最终确定,货款还没有支付,应当根据暂估价格进行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企业购买货物的时候,如果当月已经收到了货物,但是尚未收到发票的,一般是先进行暂估入账,然后在下个期间做红字分录进行冲减,收到发票后,按发票上面的金额和税额重新入账,其暂估时候的分录为,借:库存商品等—暂估,贷:应付账款等。
6、货物已到发票未到入账方法:先做入库手续,会计没有发票不能记帐。做材料、商品暂估入账: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不包括进项税,贷:应付账款-材料、商品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转这笔分录。货到票未到,货款已付,平时会计先不做账务处理。
当费用已发生,款项已支付,但尚未收到正规发票时,会计需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先将费用正常入账。在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前,收到正规发票即可进行税前扣除。具体操作上,若支付的是预付款,且费用尚未发生,会计应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以反映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但是后期可以取得发票的情况,可以暂时做纳税调增,取得发票后,在第二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减。这样就不损失了。也可以和汇算清缴的鉴证人员讲清楚,约定后期补充发票。本次也可以不调整。但是如果后期没有如期补充发票,将来会有纳税风险。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购进原材料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可以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已领用的可以计入成本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发票。若是在汇算清缴时仍不能取得发票的,则应对已结转的成本部分进行纳税调增。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到时候是可以正常做税前扣除处理的,否则,就不能扣除了。
1、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增值税的缴纳,有凭票抵扣的相关规定没有票不能抵扣,这是规定,如果说这个票对方开了自己这边因为保管的问题丢失了,那可以凭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三联之中任意一个去税务部门做声明,走相应的手续,他可以当成抵扣联用,他可以抵销项,这是针对丢了的情况。
3、成本费用类支付无法取得有效凭证,即发票,虽然凭借合同、送货单、入库单等等可以据实入账,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没有发票,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则相应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但是后期可以取得发票的情况,可以暂时做纳税调增,取得发票后,在第二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减。这样就不损失了。也可以和汇算清缴的鉴证人员讲清楚,约定后期补充发票。本次也可以不调整。但是如果后期没有如期补充发票,将来会有纳税风险。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第一种方式是将没有正式发票的金额记入“其他应收款”,待有其他发票时进行冲抵。具体操作是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第二种方式是,如果经过相关管理人员签字,也可以将费用记入相应费用科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白条支出税务部门是不认可的。
如果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对于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只要经过专项申报和说明,可以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同样不得超过5年。在汇算清缴的实际操作中,调增或调减的额数并不需要单独做会计分录,这主要影响的是汇算清缴的财务表格调整,而不是账务处理。
1、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企业在这之前应该取得对应的业务支出的发票,如果在这个阶段还未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的,需要先将该部分金额进行税前调增利润,先交税,以后待取得该发票时,在做纳税调整。
3、没有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是税务的要求,与会计的账务处理没有关系。企业发生支出还是要按照会计的要求做账。因为钱花出去了没记账,企业实际的资金和账上的资金不一样,对企业运营会有影响。同时,挂账其他应收款相当于个人长期向公司借款,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4、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1、如果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但是后期可以取得发票的情况,可以暂时做纳税调增,取得发票后,在第二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减。这样就不损失了。也可以和汇算清缴的鉴证人员讲清楚,约定后期补充发票。本次也可以不调整。但是如果后期没有如期补充发票,将来会有纳税风险。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2、”也就是说,如果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到时候是可以正常做税前扣除处理的,否则,就不能扣除了。第二种情况是在汇算清缴后取得有效凭证。根据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3、据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4、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取得发票,提供方没有申报所得额完税,那么,此项业务不允许税前扣除。
5、成本费用类支付无法取得有效凭证,即发票,虽然凭借合同、送货单、入库单等等可以据实入账,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没有发票,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则相应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6、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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