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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编号为财综[2009]90号。通知明确指出,该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与使用管理。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收入;不是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等等。
基金的划转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资金使用优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如大江大河治理、防汛设施维护等,并需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确保基金不被挪用。办法自1997年起实施,至2010年结束,地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节,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年度使用计划需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接受财政、计划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基金的征收标准或用途。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备案。
1、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编号为财综[2009]90号。通知明确指出,该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与使用管理。
3、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生产经营收入;不是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等等。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
4、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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