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财务汇算清缴(财务汇算清缴程序)

汇算清缴刘老师2024-11-16 01:32:01222156

本文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大港财务汇算清缴,以及财务汇算清缴程序相关的说明,希望对会计朋友们有所启发和帮助。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高新技术企业哪些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高新企业不是一定要做加计扣除的。加计扣除属于财务类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并不是申报高企的必备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可得: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因此,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不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17年之前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原则上不适用该项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可以实现加计扣除,属于什么法?

C: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A、B、D都是正确的。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薪酬、材料、设备折旧等,都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加计扣除。这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各10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通过上述小编为大家进行的介绍,现在大家应该对于大港财务汇算清缴有了一定的了,如果还有其他相关疑问可以继续查看本网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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