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网小编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汇算清缴跨期的会计知识,希望对于会计朋友学习汇算清缴跨期费用明细表怎么填的过程中有帮助。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补交的所得税帐务处理 (1)提取补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上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利润表不修改。
跨期费用不得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正面回答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
对跨期的收入与费用,期末结账前必须进行账项调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1、汇算清缴时如发票发票跨期,请先确认此笔所产生的费用是否是属于次纳税年度,不然就做纳税调增。
2、正面回答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
3、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汇算清缴期间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期内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应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补交的所得税帐务处理 (1)提取补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上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利润表不修改。
5、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款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6、联系对方单位考虑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来税前扣除。处理原则:不管跨期发票具体情形如何,把握两个步骤:首先,要区分费用的归属期;明确能否在汇算期内取得发票。判断成本、费用的归属期时,遵循权责发生制,不能只看发票的开具日期来判断成本费用的所属期,成本费用应该按照配比原则确认所属年度。
1、跨年的工资不属于本期合理的支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2、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3、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一些预提成本费用税前扣除作出了具体规定,如预提未发放的工资、预提未实际使用或上缴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对其他预提成本费用能否扣除、如何扣除,并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莫衷一是,往往成为汇算清缴的“老大难”。
4、第14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为表A105050第13行第4列金额;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若≥0,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综上就是汇算清缴小编关于汇算清缴跨期知识的个人见解,如果能够提供给您解决汇算清缴跨期费用明细表怎么填问题时的帮助,记得给我点赞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