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小编给大家讲解的是汇算清缴税收折旧年限异常,以及汇算清缴税收折旧年限异常怎么处理相关的说明,希望对会计朋友们有所启发和帮助。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不得变更。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利用钢结构、砖、水泥建成的门面和住房在税法上都是建筑物类,最低折旧年限都是20年。税法上对净残值率没有规定。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因税法中规定固定资产都有相应最低折旧摊销使用年限,并且要求采用平均年限法,特殊行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如果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如折旧年限小于税法规定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都需要在汇算清缴中调整。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残值率一般为5%。
1、经过批准,可以对这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按不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计提折旧;该旧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可不再提取折旧。企业应提供取得该旧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
3、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开始提折旧。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从安装完毕投入使用的下月开始提取折旧。
4、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5、企业购进的旧的资产,如果已知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在对方已使用多少年,那么按着法定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如果不知道固定资产已经使用的年限的,可以根据预计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对于金额比较低的,可以直接计入费用,不用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6、第已知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在对方已使用多少年,那么按着法定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如:购买一台旧生产用设备,已知使用7年,这样就可以确定以后的折旧最低为3年。第不知对方使用年限,但已知这台设备是八成新,你也可按着法定年限确定折旧年限10年,确定最低不得少于8年。
汇算清缴时,必须按照20年进行税前扣除,但由于实际折旧年限是25年,产生的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借记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做纳税条件,是正确的。
是的,会计年限短于税法年限的时候,需要按照税法年限计算折旧之后,把差额做纳税调增。
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应按照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对于一般行业来说,所得税法允许的折旧方法是直线法,同时,税法对每一类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也都有相应的规定。在汇算清缴前补提折旧是否影响所得税,需要看补提的折旧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如果是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后需要补提折旧,则可以作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处理,从而相应减少所得税。
2、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经过所得税汇算鉴证后,是可以确认补提的这部分折旧对2007年应纳所得税影响的。
3、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也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在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只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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