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网小编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有关房地产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的会计知识,希望对于会计朋友学习房地产 所得税 汇算清缴的过程中有帮助。
1、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汇算清缴的时候,资产计税基础通常就是按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填写的。
2、汇算清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应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价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是税法认可的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也就是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
4、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5、第1列“资产账载金额”:填写纳税人会计记录中资产原始价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记录本年度企业会计核算的资产折旧和摊销总额。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汇总历年来的折旧和摊销总额。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依据税法规定,用于计算折旧和摊销的原始价值。
6、首先,了解各列填报规则: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不包含此类金额。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105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企业所得税汇算资产总额计算公式: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期初数/2+1月期末数+2月期末数+3月期末数...+12月期末数/2】/12个月。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资产总额如何计算?“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总额计算方法如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产总额是按照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来计算的。先算每个季度的平均数=(季初数值+季末数值)/2,再算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 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
按照申报表填报说明,“105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一般的公式是:(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每次零申报,只能说明不发生收入,没有税而已,不能说明无费用发生,所以这个具体根据财务资产负债表数据填写。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直接法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第21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2行第1列减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殊规定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法也有特殊规定。
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一)关于每季度预交。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所示:由于会计和税收在核算目的、核算口径、计量方法和时间上都有较大区别,从而使得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调整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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